国华人寿新住院医疗保险附约(9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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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S國華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92)條款(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住院外科手術費用、門診外科手術費用、特定手術出院後療養、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2、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khltw.com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111核准文號:中華民國87年4月3日台財保第871820007號修訂文號:中華民國87年8月15日台財保第872441034號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台財保第0910712580號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92)華壽企數字第0140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金管保一字第096

3、02505761號保險附約的構成第一條:本國華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份。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第二條: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附約所稱「意外

4、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或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配偶」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且年齡未超過七十五足歲之夫或妻。配偶年滿七十五足歲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約的保障延續至該項未經過保險期間屆滿日為止。「子女」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主契約

5、被保險人之0歲至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婚的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子女年滿二十三足歲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約的保障延續至該項未經過保險期間屆滿日為止。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三條: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以主契約的保險期間之始日為本附約之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之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四條

6、: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7、仍負保險責任。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五條: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半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登記合格之醫療院所)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體檢報告書。但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其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保險範圍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8、金之給付第七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按其投保計劃以附表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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