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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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发[1998]266号,1998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

2、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本附加合同所附保险金额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3、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或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残疾的康复或治疗;八、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九、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三、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4、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但主合同交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根据续保生效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若与主合同一同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致;如系中途申请附加者,以保单上所批注日期为准。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两个档次,每一档次包括三个部份,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其中一档,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被保险人的年

5、龄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并交付。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6、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受益人的户籍证

7、明或身份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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