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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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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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瓶安路1299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1-1-1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预计发行量: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元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瑞英及关联股东马菊兰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讯新材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2)蒋政一、杭涛、张卫冬、刘永胜、孙继光、陈亮、王占财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讯新材回购本人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3、愿锁定(3)本公司法人股东富通集团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的承诺: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讯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4)本公司法人股东恒锐创投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讯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1-1-2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5)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付瑞英、杭涛、王占财、蒋政一、孙继光,监事刘永胜、马菊兰,高级管理人员陈亮同时承诺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网讯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1-1-3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

5、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1-1-4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

6、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瑞英及关联股东马菊兰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讯新材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2)蒋政一、杭涛、张卫冬、刘永胜、孙继光、陈亮、王占财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讯新材回购本人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3)本公司

7、法人股东富通集团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讯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4)本公司法人股东恒锐创投承诺:自网讯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也不由网讯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5)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付瑞英、杭涛、蒋政一、孙继光、王占财,监事刘永胜、马菊兰,高级管理人员陈亮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网讯新材股份总

8、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网讯新材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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