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

ID:37563714

大小:734.91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5-25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_第1页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_第2页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_第3页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_第4页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3王利明内容提要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很多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了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为内容的多元、系统的受害人救济模式。致力于建构和谐社会的我国,也应顺应世界法制的此种重要发展趋势,并依据我国法制的发展现状,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并行发展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基于此,应当以一种更为宏大、系统的视角看待当前的侵权责任法制定问题,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须尽力协调好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社会救助之间在受害人保护上的体系关联与制度衔接问题。关键词

2、受害人救济机制侵权责任法责任保险社会救助引言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了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工业化和市场化发展在大力推动人类文明进程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生产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各种人为危害,这些危害有时又与各种自然灾难相结合,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始料不及的威胁与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革新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传统事故频繁发生,产品责任、矿难事故、环境污染等大规侵权事故也大量出现。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造成了财产损

3、害,而且还引起了人身伤害和生命威胁,因此,如何对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存在着侵权法救济、商业保险法救济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救济方式,但从制度层面上讲,这些形式和制度还远没有系统化,在运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法律机制,并对各种救济形式予以完善,从而形成一个体系化的救济机制,这也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立法问题。鉴于此,本文拟对在法律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保护机制谈几点看法。一、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作为保障社会成员财产和人身的法律

4、,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对侵权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唯一途径。即便是在工业革命以后,在工伤事故、危险物致人损害、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事件等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侵权法在很长时间内也是唯一的救助途径。并且,为了保护自由竞争和企业主的利益,过错责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主要的侵权归责原则,①受害人的救济主要是通过侵权赔偿责任实现的。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以侵权损害赔偿作为受害人唯一救济途径的模式,遇到了挑战。现代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极大改善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源源不断的事故风险。随着损害事故发生的频率和

5、规模不断加剧,某些合法的危险活动领域,演变为威胁人们生产生活的惯常风险。即便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客观上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由于这些活动的高风险性,一些损害事故仍然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L.Friedman,AHistoryofAmericanLaw,2ndedition,Simom&Schuster,Inc.,1985,pp.467-487.146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在所难免。尤其是在20世纪之后,高度危险作业、核事故、化学产品的泄露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形成的事故损害进一步加剧,大规模侵权现象也开始出现,在

6、这些亟待救济的各种损害面前,传统的以过错归责为基础的侵权责任法的社会规范和调整功能显得捉襟见肘。大量的具有“合法性”的事故损害给传统侵权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事故损害大多是过失造成的,甚至可能是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固有的。尤其对高度危险活动而言,虽然可以尽量防范和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事故发生的几率,但事故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只要主体从事此类经营活动,便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此类风险。面对大量涌现的事故,“尽管责任的确定在名义上仍然是根据传统的过失概念,然而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的是,被告本身并无真正的过失。特别是,火车和汽车驾驶员承担责

7、任并不是因为他们在行车过程中有特定的过失,而是他们的活动所固有的危险性质,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后果。”②另一方面,相关经营活动是经依法许可的,且活动本身对社会有益,故就经营活动本身而言,很难认为行为人具有过失或道德上的可谴责性。19世纪的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过错责任固有的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受到了普遍质疑,因对受害人救济的不足而引发了对侵权法正义价值的诘难。“现代社会权益损害现象之重心,业已由传统个人间之主观侵害,移转到危险活动之损害事故,其间亦确有许多传统之归责原理,未能加以合理说明,而且非诉诸足以配合新社会事实之法

8、理,既不克发挥侵权法填空损害之社会功能,亦根本无从达成其所欲实现之正义观念者。”③尤其是,大量的事故损害的受害人遭受了人身伤亡的后果而难以获得相应的救济,也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合理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