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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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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基础理论第一章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劳动法的概念自我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劳动无偿供他人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有偿主体:职工身份目的:职业劳动劳动法中的劳动性质: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形式: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一/(一)劳动法关于劳动的涵义一/(一)劳动法关于劳动的涵义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关系中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兴隆公司为筹备成立周年庆祝活动,请一家装修公司承包装修公司办公楼
2、。在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一名工人在进行外墙贴铺马赛克作业时不慎从四楼脚手架上跌落到地面,造成大腿及手臂等多处严重损伤。治愈后,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装修公司领导认为,这名工人在兴隆公司工地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兴隆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这名工人据此会集家属、朋友等数人连续几天在兴隆公司本部要求负责人出面解决赔偿费问题。为息事宁人,不妨碍公司营业,兴隆公司支付给工伤者一笔抚慰金,事态才告平息。兴隆公司——工人?装修公司——工人?特征:*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3、*从内容上看,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从性质上看,劳动关系是带有身份性质的社会关系。﹟平等与隶属﹟用人单位成员身份二/(一)劳动关系兴隆公司——装修公司?兴隆公司为筹备成立周年庆祝活动,请一家装修队承包装修公司办公楼。在施工过程中,装修队一名工人在进行外墙贴铺马赛克作业时不慎从四楼脚手架上跌落到地面,造成大腿及手臂等多处严重损伤。治愈后,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装修队领导认为,这名工人在兴隆公司工地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兴隆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这名工人据此会集家
4、属、朋友等数人连续几天在兴隆公司本部要求负责人出面解决赔偿费问题。为息事宁人,不妨碍公司营业,兴隆公司支付给工伤者一笔抚慰金,事态才告平息。◎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指那些就其本身来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但是,由于它们与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二/(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者甲国家就业介绍机构技术技能培训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工会劳动纠纷处理机构国家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法的基
5、本原则三/(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向劳动者倾斜。▲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原告:梁兵被告: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动局)第三人: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化公司)原告梁兵系第三人海化公司职工。因其工作认真负责,致使煤炭商在为第三人海化公司送煤时掺假行为被查处,招致煤炭商雇凶报复。2007年3月27日17时许,原告梁兵下班回家途中行至薛城光明西路时,被煤炭商所雇凶手打伤。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人报复是否认定为工伤?2008年1月14日第三人海化公司向被告市劳动局提起《关于对梁兵同志工伤
6、认定的申请》。被告市劳动局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梁兵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了枣劳社函[2008]24号《关于对梁兵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梁兵不服该决定,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5月7日作出鲁社复决字[2008]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市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梁兵仍不服,于2008年5月29日遂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规
7、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
8、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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