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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黄松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黄松有《中国社会科学》(京)2003年06期第108~122页【作者简介】黄松有,1957年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北京 100745)。【内容提要】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不仅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而且还在于它具有矫正正当程序原理内在局限的功能。西方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关于诉讼指挥权的规定反映了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共同要求和普遣规则。处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目前正面临着发展和创新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历史重任。完善中国诉讼指挥权的总体思路是:以国际社会
2、诉讼指挥权的共同规则为参照,建立符合中国审判实践要求的诉讼指挥权规则体系;改革法院的事实审理方式,合理界定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范围;从保证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正当性信赖的要求出发,建立诉讼指挥权的救济机制。【关键词】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制度建构/民事诉讼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中国民事司法领域开展了一场具有诉讼体制变革意义的司法改革运动。从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主导倾向来看,一个基本趋势就是由原来的绝对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向体现当事人主体性原则的对抗制诉讼体
3、制转变。中国民事诉讼体制转换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关系重新调整和配置的过程。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变革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和看待法院和法官享有的诉讼指挥权便被符合逻辑地凸显出来。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关系问题,是一切民事司法程序的中心问题,它不仅制约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样态,而且也决定着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基本走向。认真分析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科学合理的诉讼指挥权制度,将成为中国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体制变革的重要课题。 一、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 诉
4、讼指挥权的正当性直接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的共识,诉讼的经济性是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注:棚漱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66页。)诉讼的经济性不仅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物质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它更体现在诉讼周期的减缩和诉讼时间的节省。“民事诉讼是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
5、程。”(注: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在诉讼的物质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司法程序的经济性主要是通过诉讼时间的经济性反映出来。一般来说,诉讼时间的经济性与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成正相关关系。为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而耗费一定的时间是获取司法正义的一种必要投资。但是,如果不计成本地让纠纷的化解过程无限地进行下去,则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对诉讼主体实施的行为在时间上给予应有的控制显得十分必要。 法院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本质上是对诉讼程序所占用的时间进行管理和
6、控制。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会自行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各种诉讼投入最小化,主动地将自己的诉讼行为控制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从而间接地收到控制和指挥诉讼程序的效果。但是,如果完全依靠当事人来控制和指挥诉讼程序,将会因为当事人对胜诉利益的追求而导致诉讼程序的失序。一般来说,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在尝试了各种其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都已失败的情况下,才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而使用的。一旦将纠纷提交给法院,他们便会全力以赴地投身于诉讼中来,时间的经济性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至于被迫引入诉讼的另一方
7、当事人,他也将动用各种可利用的资源,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结果。因此,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购买”到正义的司法产品,即使投入再多的成本也往往在所不惜。为了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地说服裁判者,赢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当事人一般会利用各种手段详细地阐述案件事实,纠缠于诉讼的各种细节之间,从而将诉讼的过程尽可能地延长。尤其是对于可能承担败诉结果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更有一种拖延诉讼的强烈欲望。并且,通过长时间的诉讼折磨来从经济上拖垮对方也不失为当事人可供选择的一种诉讼策略。这时,如果不赋予法院或法官对诉讼活动
8、进行指挥和管理的权力,整个诉讼过程将会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其最后的结果将是更高的成本、更长的时间、更大的浪费以及更加难以预见的结局。这不仅有损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且会降低社会对司法审判制度的信赖和期待。因此,为了保证诉讼活动迅速地进行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法院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环境做出适当的处置。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是一个单一的主体,而是诉讼利益完全对立的二元主体构成,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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