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10秋保险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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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合同(下)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1、要约(提议):当事人一方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2、承诺: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二、保险合同的生效(零时生效的惯例)签订合同生效保险事故发生时间轴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案例1、缴纳保费的义务时间、地点、方式(现金、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

2、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交保费的人:投保人或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趸交VS期交不交保费,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可否强制?人寿保险保费:1)补偿当期死亡风险2)形成保单现金价值骗保情况可否领

4、回3)寿险合同期限较长2、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与投保人有关与投保人无关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后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目的:确定损失数额、减少损失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义务主体)1)知道保险事故发生2)有能力采取措施二、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3)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除外责任PK基本责任(谁为准?)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A、防止法律纠纷B、避免巨额损失C、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D

5、、避免逆选择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法令法规)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保险金的主要内容A、赔偿、给付金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B、施救费用C、确定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费用(检验、估价、出售)2)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原则上是现金,但也有例外(置换、恢复原样)三、影响保险合效力的主要因素(最大诚信原则来源?)1、告知、说明(主体是谁?):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确认告知(事实告知)承诺告知(企图告知)重要事实的两个条件:1)是否承保?2)以何种费率

6、承保?合理谨慎的保险人:根据保险业界的一般知识水平、习惯做法、经验等确立的保险人标准,不是特定保险人的个别标准。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VS询问告知应对策略:1)不订立合同2)提高保费原因:双边信息不对称保险人的说明形式:A、说明:格式条款:单方决定、不可变更、强势地位B、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7、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证: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否则,提高保费或不承保)明示保证(宣布无效)、默示保证最典型的默示保证(海上保险):1)船舶必须要有适航能力;2)按照预定航道航行3)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3、隐瞒(所有重要事实)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程度可以分为三个等级:A、一般过失及以下(含无过错)B、重大过失C、故意

8、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4、弃权与禁止翻供弃权: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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