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金融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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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载第9章风险与保险的法律环境马克M.特拉克特(MarcM.Tract)Rosenman&Colin,LLP公司詹姆斯P.坦内(JamesP.Tenney)Leahey&Johnson,P.C.公司艾伍德F.欧克雷(EllwoodF.Oakley,III)佐治亚州立大学9.1了解各种法律体系各种不同法律体系的存在对企业提出了重大的挑战。因而,了解各国的法律环境对于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本章将探讨一下法律环境的几点要素。在试图表达各国法律及其基础的巨大差异的同时,我们仍将重点放在美国、

2、欧盟和日本。9.1.1法律权威的基础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取决于创立和组织该国政治体制的文化和传统。几乎所有的共和制国家都通过正式的宪法或一系列法律文件汇编的形式,规定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管辖权。宪法或这一系列法律汇编创造、分配并限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过去的几千年里,由于民族国家周期性地不断统一、分裂、再统一,国家法律也常常把对民族精神的真实反映,与从文明古国、古代哲学家以及其他现代民族国家折衷借用的原则融合在了一起。法律的权威性还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多国政府间协议上,其中包括国际条约和公约。多

3、国第9章篇风险与保险的法律环境下载145政府间协议要求签约国自愿地把一部分主权让渡给这个新机构。只要参加国认为协议于它们的长期利益有利,该协议就会受到尊重。在第13章中我们将会谈到,多国政府间协议是一个全世界范围内的现象。风险经理和保险专业人员应试图在国内法和多国协议的框架下,来衡量他们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国内当局与多国政府机构之间的紧张局面可以被认为是反映了这样一种冲突,这种冲突的一方是本国的传统和风俗习惯,另一方是商业上的一致利益和权益之计。一些评论家认为,随着交通与通讯方式、贸易和财富把国家

4、界限的影响降至了最低的程度,国内法律的权威将逐渐地屈从于多国协议的权威。9.1.2主要的法律体系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套不同的用来管理本国人民的法律。民族国家的法律受到了当地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强烈影响。文化的差异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世界上不同的地方对法律的作用持不同的观点,这一点我们将在第16章介绍。为了了解各国法律的区别,把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分成几大主要类别是非常有帮助的。大多数比较法学的研究把各国的法律分为以下几大体系:民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东亚地

5、区的法律体系(见图9-1)。¥成文法民法系¥抽象原则¥可预见性¥案例分析普通法系¥强调程序¥灵活性¥基于宗教伊斯兰法系¥静态¥影响日常生活¥以社团为导向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法系¥风俗习惯¥把个性降至最低程度¥强调和谐和社会秩序东亚地区法系¥回避法律程序¥官僚化图9-1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资料来源:Richards(1994)。1.民法系和普通法系绝大多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属于民法系或者是普通法系,并以此为基础来确立规定各种社会权利的法律体系。有些国家还把传统和宗教遗产同民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模式结

6、合了起来。146下载第3篇际世界政治与法律环境民法(civillaw)是政府颁布实施的、以区别于“自然法则”或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则和条例的系统汇编。民法系是与普通法系相比较而言的。普通法(commonlaw)的权威是通过世俗法院对习惯做法和传统风俗的认可而取得的,尤其是英格兰的不成文法。民法系国家的立法机关颁布制定正式的民事和刑事法典。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43年)的做法,民法法典对个人在合同、侵权和商业关系中的权利进行规定和限制。立法机关定期地对民法法典进行修订,通常作

7、出更详细地规定。法官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条款在事实中的应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法国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刑法、殖民地的奴隶制度以及商业交易方面的法规做出了成文的规定。《拿破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许多现代国家的民法典提供了立法的模式。大多数曾经被欧洲大陆国家殖民统治的南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以及这些欧洲国家本身,都遵循民法的传统。近来,俄罗斯和其他几个东欧国家也采用了民法典。民法还为下面将要谈到的伊斯兰法系和远东地区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在普通法系

8、国家中,法庭遵循的依据是先前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原则的汇编,这些原则反映了包含在法庭判决中的、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惯例和习惯做法。现在,许多曾是组成大英帝国的国家,已经把英格兰普通法的传统融合进他们本国的法律之中。普通法的核心是法官,法官有权制定现有法律条文对某一具体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新法律。“遵循先例”原则是指后续法院必须遵循先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原则或“先例”的制度,除非是出于公共政策考虑而强烈要求对此做出修改。在通常情况下遵循先例的同时,普通法法院还有抛弃过时的或不合理的法律原则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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