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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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标准方面,题目自拟,民事,刑事……作业右上角写学号姓名,6、23交,3500字,注释。奇怪的证明标准在诉讼法范畴,证据恐怕是整个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从根本上控制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有之,诉讼则可顺利进行;无之,诉讼则会悄然而断。证据充分,可能导致一个结果;证据不充分,便可能是另一个结果。虽然这些,都是针对同一个案件而言,但证据的魅力,却在这些例证之中体现无疑。而真正引起我的关注的,却是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论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多么争议巨大,影响广泛,或者多么贴近生活,耳熟能详,在我的心里,他们角逐争斗的,依旧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刑事案件则不同。动辄

2、就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案件,角逐的是最基本的人的权利,即是生存和享受自由的权利。这种下了最大赌注的博弈,才更值得我们斤斤计较。在学习刑事诉讼的时候,我最感兴趣的依旧是刑事案件的证据。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规定却叫我感觉很奇怪。那是什么意思?在提出我的疑惑之前,先说明几个概念。首先,什么是证明标准。根据课本的定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由类推得知,刑事证明8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其次,证明标准有哪些。在当代刑事诉讼中,以

3、审判中有罪裁判的证明标准来说,大陆法系国家表述为“内心确信”,英美法系国家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我国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则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首先详细介绍我国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对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应当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

4、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对此学术标准称为排他性证明标准。8那么,我的问题就来了。第一、据上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整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我国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到底是由谁来判定的

5、?法院?侦查机关只有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达标以后才能把案件提交检方,由检方起诉。这个过程中,法院还没有对案件有任何的接触,叫法院怎么判定?那么,由侦查机关或者检察院来认定?那么,我们还设置法院干什么?法院是为了公平的判断人或事的是非对错而存在的,说的更白话一点,就是为了看侦查机关和检方的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而存在的,怎么可能叫侦查机关和检方去认定呢?那不是自侦自判了么?但是,这个问题确是很现实的存在着。那么,在实践的时候,又该怎么操作呢?如果证据没有问题当然好办,但当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和检方信心满满提交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根本不足

6、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时候,在发回重侦和昧着良心错判之中,他们怎么选择?很多人都会毫不犹豫的说,这有什么好讨论的?当然应该选择发回重侦。既然没什么好讨论的,那些个佘祥林,赵作海是从哪冒出来的?这些案件的证据,不需要专业人士去认定,只要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是漏洞百出,根本没有证明力,可依然被宣判。但如果将错就错的错判,良心偶尔真的很难过得去。8第二、我需要举例来说明。如果我杀了一个人,警察抓住了我,那么,为了证明是我杀的人,警察需要我的指纹、掌纹、DNA,来与现场的凶手的遗留物进行比对,还要进行大量的排查,认定我和死者之间有某种足以致命的矛盾,还要获得我的口供,用来证明

7、我的确杀了这个人。程序繁琐,工作繁重,目的明确,就是要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我的犯罪事实。那如果我只是打了我同学一拳,结果不小心把同学打成了轻伤。同学的妈妈把我送到警察局,我对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那么还需不需要指纹DNA等等来排查,认定呢?从实践上讲,当然不需要,但是,在法律中却不是这么规定的。刑事案件无一例外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这就难办了。你想想,为了这一拳,先要查指纹。好吧,我是拿拳头打的,没留下指纹。那总会有皮肤组织留下吧,好,查DNA。结果又叫人失望,医生在处理伤口的时候将我的DNA抹去了。而我们起争执的时候刚好寝室没别人,没有目

8、击者。这下麻烦了。光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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