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专题二: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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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题二:民事权利论2提出问题权利是否可放弃或不行使?权利是否可包含义务?权利是否会发生冲突?权利是否会竞合或聚合?权利是否可无强制力?3专题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性质二、民事权利的变动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四、民事权利的冲突与协调4一、民事权利的性质(一)主要学说:1、利益说2、意思说3、法力说(二)研究性质的意义:1、明确权利的含义及其特性2、明确权利体系呈开放性3、明确为权利斗争亦即为法律而斗争5(一)主要学说1、利益说:耶林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含物质和精神条件,凡法律规定归属于个人生活的利益即为权利。权利主

2、体与利益主体应当是同一的。因此,权利的实质在于利益。6评析该说易将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混淆。权利不总是反映为利益,有时仅反映一种自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并不都体现为权利,如人们遵守交通秩序而享受安全利益,但此时利益表现为义务。法律作为行为规范通常仅规定主体能否为何种行为,而不顾及主体行为的动机和结果等。该说在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上采权利先存说,但在法制史上反映的是法律先存。72、意思说:萨维尼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就无权利。人的意思能自由活动或任意支配的范围就是权利。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8自由说与意思说相似该说主张

3、权利本质为自由行为的范围。我国大陆学者认为权利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即权利主体特定意志的实现资格,也就是自由。自由说与意思说都强调了意志或意思在权利中的地位。只是自由说更明确地指出权利乃是意志实现的自由,而非单纯意志自由。自由说与意思说之所以密切相关,是因为其均源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学说。9评析否定意思说的主要理由是,该说模糊了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不能解释道德规范和不依当事人意思的法定权利现象。按意思说,存在意志就应有权利,亦即强调权利先存。但事实上权利晚于法律出现,且无论意思说还是自由说,均未脱离法律

4、关系或法律研究权利。另权利若归结于意思,则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因无意思而不应享有权利。但现代民法注重人格平等,无论精神状态等如何均可为权利主体。虽为补正无意思能力人缺陷而设法定代理人制度。但代理可解决权利的行使,却终难说无意思能力人有意思自由。这也是自由说最终强调权利是行为自由而非以自己意思取得权利的理由所在。103、法力说:梅克尔权利由两要素构成:特定利益:权利内容法律之力:权利外形前者为法律上的特定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不得不发生的人类与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后者为法律上之力即法律因充实其所认许的利益不能不赋予的一种

5、力量。该说前提是先有法律后有权利,即法律先存说。立足于实证角度研究法学对象,成为近世有力之说。法律创设的权利是行为自由的依据,体现为具体和抽象的法律之力。11评析法力说虽为当今通说,但仍有难以回避的缺陷:即作为权利要素的内容和外形均非权利的本质。特定利益本身是权利所要达到的目的,“目的”仅是行为的结果,而非对“行为”本身的注解,法律上之力系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担保。手段是法律的强制作用体现,仅表现为一种现象,同样也不能揭示事物的固有属性。且法律上之力只是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的授权,体现为法律上“可以作为”的某种可能,而非指各

6、种具体权利,且不同法律关系也无法概括出一种具体的权利。12小结意思说或自由说从主观层面关注权利动态;利益说从客观层面重视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力说立足于应用层面,强调法律是权利的发生依据和前提,注重法律上之力的作用。各说虽利弊并存,但仍可推导其存在价值。其中,意思说或自由说基本反映了权利本质,利益说体现了保护的目的,法力说则在明确保护目的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作用。从实际应用而言,以法力说为讨论平台更具实际意义。对权利理解或定位应与法律关系相结合,权利为主观化法律,法律为客观化权利。权利是民法赋予并保障民事主体自由行为的界

7、限。其依据和保障体现为法律之力。13(二)研究性质的意义1、明确权利含义及其特性2、明确权利体系应是开放性3、明确为权利斗争亦即为法律而斗争141、明确权利含义及其特性权利是民法赋予并保障民事主体特定范围的行为资格。但该定义只是一个抽象或形式上概念,只是根据法律逻辑,而非“权利”的内在意义(法律伦理和法律目的)及其内容,[德]卡尔•拉伦茨认为权利只能是一个“开放式的概念”或“框架概念”,应能适用于不同种类或者不同类型的权利。特性:特定性,即权利总归属于特定主体。关联性,即权利是个体和社会利益结合点。权利放弃与不行使应

8、视权利性质和内容而定。对应性,即有权利就应有义务。权利本身不应包括义务。不可侵性,即任何权利都受法律担保。权利原则上应有强制力等,如此符合“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基本观念。152、明确权利体系呈开放性案例:研究生甲,向美国某著名大学提交了留学申请。不久,该大学即以Email形式发来offer.在甲尚未查收此Email之前,其室友乙盗用其邮箱密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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