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六章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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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王利明 著第六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第二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第三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关于权利的本质在法理上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意志说。(2)利益说。(3)法力说。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

2、的利益。利益说和力量说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权利所作的说明,但是仅仅从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对权利的本质属性作出完全的概括。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较为妥当。本书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来说,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2.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5.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第二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作出此种区分的重要意义

3、在于: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的区别。第三,保护方法不同。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其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而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为一切人普遍地享有。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3.综合性的权利。所谓综合性的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第三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支配权二、请求权三、抗辩权四、形成权一

4、、支配权(一)支配权的概念和特征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并且以支配作为其主要的功能。除物权以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但是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一、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一、支配权(二)支配权的分类根据所支配的客体不同,支配权可以分为

5、如下几种类型:1.对物的支配权。2.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权。3.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二、请求权(一)请求权的概念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二、请求权请求权的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4.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6、。二、请求权(二)请求权的分类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债权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3.占有保护请求权,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二、请求权(三)请求权与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严格地说,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二、请求权(四)请求权体系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依据,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主张何种权利

7、。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上过失的请求权等。三、抗辩权(一)抗辩权的概念与特点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第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三、抗辩权(二)抗辩权的分类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抗辩权,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

8、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2.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消灭的抗辩权就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延缓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三、抗辩权(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抗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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