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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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l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l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l“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二、民法的概念l《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

2、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法律体系中地位表现形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民法独立部门民事法律、法规有民法学一门学科民

3、法的学问知识无84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l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l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l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

4、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私人与其它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的,以私人或私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财产及财产关系l财产是指人体以外对人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l分类: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l财产关系:人们之间以财产为客体、以具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特征1)

5、主体地位平等:自然人生而平等,在实现自己利益时尊重他人利益。2)财产关系的发生体现主体自主自愿:私人、私团体及公团体立于私人的地位,平等发生财产关系,依主体自由意志为原则。3)以直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这种财产关系中的财产利益,是发生这种财产关系的私人、私人团体的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是其独立的私利。842、财产关系分类1)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或静态财产关系,它是指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支配范围,其它任何人不得妨碍其支配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他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归属或利用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

6、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如财产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运输关系等。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及人身关系1、概念: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人格关系: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而形成的相互关系。3、人格的要素l物质性要素: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象l精神性要素:名誉、隐私、信用等利益4、身份关系:主体以身份利益为内容而发生的相互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l自然人平等的拥有人格利益如生命、身体、自由、隐私l任何人其他人不得妨碍其人格利益l法人平等地拥有人格利益如

7、名称、荣誉、活动自由等2、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l内容上不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l间接地会与财产利益有联系重点提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私人之间、私团体之间基于人格要素和身份而发生的平等的,以私人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特点)一、确立和维护主体平等地位。1、确立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首要方法。2、确立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宣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人格一律平等。重点提示:主体方面,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84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民事权利义务的基

8、本依据。1、私人关系的性质决定是否发生这种关系由民事主体自由意志决定。2、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原理,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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