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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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概述一、什么是产品?1.概念: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流通并具有满足消费者需要特性的动产。价值使用价值美国: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并用于贸易或者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人的血液和成分不在其内。英国: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以及组装于其他物品内的部件及原材料,血液及其制品也属于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德国:一切动产,电被包括在产品之中;而未经初级加工的农作物和狩猎物品不是产品。中国: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2.产品的特征是经过工业加工或手工制作的劳动生产物——不包括

2、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物品,如原始森林、地下矿产、空气等;是完成整个工艺流程的制成品或完成品——具有直接可供消费者使用并满足其需要的特性;是用于流通的动产——销售、赠与和试用等方式——不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注释:电和血液?二、产品质量概念: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3、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用法,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瑕疵是一种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产品合同责任,由买受人举证。该类纠纷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产品质量法调整》调整。四、产品缺陷产品缺陷具体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受害者只要证明

4、产品缺陷与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而生产者则要举证推翻对其产品的上述推定,才能免除产品责任。该类纠纷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调整。五、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并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一、监督机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监总局——宏观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设立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具体的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概念: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按照层次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按照是否强制实行分类:强制性标准、一般性标准、推荐性标准。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向企业办法认证证书。认证依据——GB/T1900-ISO9000——ISO14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采用自愿原则,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

6、,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认证的对象——企业——而不是企业的产品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概念: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行为。认证证书是指产品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分类——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中国强制认证——CCC——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

7、植物生命及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自愿性认证标志分为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念: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由于设计缺陷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时,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其制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等环节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依照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

8、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召回期限:整车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未明示安全使用期或不足10年的,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安全性零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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