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煤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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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散煤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家、省环保决策部署,围绕环境质量改善中心目标,按照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综合施策,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从2017年9月18日到2018年1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2017年滨州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方案》和《滨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源头控制、齐抓共管”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二、工作机构滨州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专项行动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曹玉斌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甄恩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丁绍昕市工商局局长高树先市质监局局长袁海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成员:郭益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赵金沙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1—李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汉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曹维东市工商局副局长刘东彬市质监局副局长李宝和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李景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吴云亮市环保局副调研员赵永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支队长高树成市政府节能办主任1、市场整治煤质监管组组长:丁绍昕市工商局局长高树先市质监局局长副组长:曹维东市

3、工商局副局长刘东彬市质监局副局长职责:督导县(区)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制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煤炭行为,对煤炭市场进行整治。对煤炭经营企业,遵循“企业自检、县级工商部门普检、市级工商部门抽检”机制,抽检率不低于20%;对煤炭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实施100%普检,实现管理区域内煤炭质量全面监控。我市商品煤质量标准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2—2860.1-2016《商品煤质量第1部分:民用散煤》和DB37/T2860.2-2016《商品煤质量第2部分:民用型煤》。2、交通运输监管组组长:袁海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赵永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支队

4、长职责:督查指导县(区)在主要路口设置散煤运输管理综合检查站,设立大型执法警示宣传牌,24小时开展散煤运输集中整治,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流入我市。3、环保提升组组长:李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宝和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吴云亮市环保局副调研员职责:督查储煤场地综合治理情况,对违法违规用地、环保设施不达标储煤场地进行治理,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单位进行查处。4、综合协调推广组组长:刘汉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高树成市政府节能办主任职责:指导、调度、协调、督查全市散煤治理工作。督导各县(区)加大对清洁煤炭的宣传推广力度

5、,对重合同守信用清洁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推介和公告,积极保障清洁煤炭市场供应,—3—加大散煤治理重点工程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任务。三、重点任务即日起,各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运输、销售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储煤场地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加强煤炭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商品煤质量管理,完善商品煤质量抽检制度,严禁劣质煤炭销售使用,实现煤炭质量全面达标。四、保障措施(一)实定向督导。各相关单位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履职尽责到位的同时,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6、建立滨州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发〔2017〕41号)和滨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全市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持续专项督察的通知》(滨节减字〔2017〕2号)精神,围绕重点任务工作内容,根据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强化对责任县(区)的定向督导,不间断开展“拉网式”督查,确保“无死角、全覆盖”。(二)加强调度通报。落实调度通报制度,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每周一、三、五上午11:00时前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215369,邮箱:bzsmzlbgs@126.com。)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环保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视情予以通

7、报。—4—(三)严格责任追究。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法定职责的履职责任和对责任县(区)的定向督导责任,各县(区)承担主体责任。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和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煤炭市场日常监管阶段,相关部门分工不变。附件:定向督导责任分工表滨州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9月18日—5—附件定向督导责任分工表市直部门督察县(区)督查组长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沾化区赵金沙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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