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失误研究——从典型纠纷看合同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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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失误研究——从典型纠纷看合同的完善  经过研究大量合同纠纷案例,笔者发现,相当多的纠纷在合同签定时就埋下了伏笔,合同成了诱发纠纷生长的适宜土壤。也有相当多的纠纷,虽然不是合同的缺陷引发的,但如果当初合同签定得足够完善,“丑话说在了前头”,纠纷是不会发生的,合同没能起到抑制纠纷的作用。相似的合同缺陷往往导致相似的纠纷。  合同是双方对未来合作事项的安排,一方付出某种代价换取对方的特定行为,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同签定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未来的安排能如期实行,实现预期的利益。发生纠纷甚至诉讼,无疑会使一方或双方的

2、合同目的搁浅甚至落空。因合同本身的问题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显然是令人难以容忍的,但这种具有讽刺意味的黑色幽默却一再发生于经济生活中。  本文通过分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揭示什么样的合同问题会引起纠纷、导致诉讼,以作前车之鉴,避免合同疏漏的一再发生。  一、合同约定不周全  2001年2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乳胶漆和美砂漆。但未约定单价。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单价发生争议,交涉未果,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其供应给被告的美砂漆每公斤10元。其与被告在2000年也曾发生过业务往来,当时确定的价格为每公斤10

3、元,货款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被告则认为双方达成口头约定,产品价格为市场最低价,当时美砂漆的市场价格为每公斤2.20元。原告提供了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价格证明,被告则提供了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证明。11  一审法院认为:从证明的主体、证明内容以及证明的时间分析,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较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更具证明力,故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所涉建材在2001年2月期间上海地区的市场价格,走访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该站提供的2月《上海工程

4、造价信息》册中载明,美砂漆每公斤价格为6.31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系争货物的价款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履行地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执行。被上诉人主张的价格,与当时合同成立地的上海市场平均市场价基本相符。故维持原判①。  以上就是问题合同诱导纠纷发生的案例,签定合同不约定价格,不发生纠纷比较难得。  完善的合同应象一个完成一系列动作的计算机程序指令一样,完整、具体而精确,具备了完成动作的所有信息,不需要再补充输入,就能执行到一切结束;应象一件产品的BOM表(零件表)一样,组装起来就是一件成品,一个螺丝

5、都不缺。合同应尽量将双方需执行的动作细化到不可再分解。  合同是对未来事项的安排,许多人却不把时间、地点甚至内容写在这张安排表上,使安排成了一个意向。在生活中常见到合同签定后又签了一个又一个的补充协议。这就是合同存在缺陷的信号。双方能妥善协商的,就是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就成了纠纷。  合同约定不周全其实跟当事人的意识有关系,没有觉得合同是大不了的事。其实个人生活中或企业经营中的一切重大经济事件都是通过合同安排完成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各方利益的集中交织之地,集中安排之地。然而很多人签合同象写便条一样随意,直到有

6、了经验教训那一天。意识问题是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但却比合同中的任何法律问题更重要!  二、合同约定不可行11  世熙传媒公司为制作《面罩》节目,与博昭伟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博昭伟业承接节目样片的舞美设计制作及搭景。制作完成后,世熙传媒未提异议。实际拍摄过程中,世熙传媒认为制作的三扇道具门不符合节目要求,遂自行更换了三扇门。  后节目《面罩》被停播。世熙传媒以舞美设计及制作未达到要求,造成部分受访当事人信息暴露为由,拒付承揽费。博昭伟业起诉要求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仅为承揽方博昭伟业承接

7、的《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及制作保证达到定作方世熙传媒认可的效果图效果,未约定检验期间。博昭伟业完成舞美设计制作和布景工作后,世熙传媒在节目拍摄前并未对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世熙传媒接受该工作成果后,不管其是否完全使用,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录制第二天付清剩余的7000元,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  上述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就是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一方完成的工作要保证达到对方认可的效果”,效果是一种主观评价,认可也没有具体标准,这样的验收标准,如何执行?  合同

8、的约定应该是客观的,具体的。履行义务是不是符合要求,任何一个人都能明确判断的,而不是主观的,两可的,似是而非的,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看法,又都不能说别人是错的。这样的合同约定,会给当事人双方留下无尽的争执。11  许多买方签合同喜欢用主观标准或模糊标准,感觉掌握了主动,行与不行自己说了算。看上去对自己很有利。问题是这样的标准,发生纠纷法院是否认可。一是这样约定违反公平原则,一方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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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失误研究——从典型纠纷看合同的完善  经过研究大量合同纠纷案例,笔者发现,相当多的纠纷在合同签定时就埋下了伏笔,合同成了诱发纠纷生长的适宜土壤。也有相当多的纠纷,虽然不是合同的缺陷引发的,但如果当初合同签定得足够完善,“丑话说在了前头”,纠纷是不会发生的,合同没能起到抑制纠纷的作用。相似的合同缺陷往往导致相似的纠纷。  合同是双方对未来合作事项的安排,一方付出某种代价换取对方的特定行为,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同签定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未来的安排能如期实行,实现预期的利益。发生纠纷甚至诉讼,无疑会使一方或双方的

2、合同目的搁浅甚至落空。因合同本身的问题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显然是令人难以容忍的,但这种具有讽刺意味的黑色幽默却一再发生于经济生活中。  本文通过分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揭示什么样的合同问题会引起纠纷、导致诉讼,以作前车之鉴,避免合同疏漏的一再发生。  一、合同约定不周全  2001年2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乳胶漆和美砂漆。但未约定单价。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单价发生争议,交涉未果,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其供应给被告的美砂漆每公斤10元。其与被告在2000年也曾发生过业务往来,当时确定的价格为每公斤10

3、元,货款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被告则认为双方达成口头约定,产品价格为市场最低价,当时美砂漆的市场价格为每公斤2.20元。原告提供了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价格证明,被告则提供了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证明。11  一审法院认为:从证明的主体、证明内容以及证明的时间分析,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较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更具证明力,故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所涉建材在2001年2月期间上海地区的市场价格,走访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该站提供的2月《上海工程

4、造价信息》册中载明,美砂漆每公斤价格为6.31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系争货物的价款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履行地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执行。被上诉人主张的价格,与当时合同成立地的上海市场平均市场价基本相符。故维持原判①。  以上就是问题合同诱导纠纷发生的案例,签定合同不约定价格,不发生纠纷比较难得。  完善的合同应象一个完成一系列动作的计算机程序指令一样,完整、具体而精确,具备了完成动作的所有信息,不需要再补充输入,就能执行到一切结束;应象一件产品的BOM表(零件表)一样,组装起来就是一件成品,一个螺丝

5、都不缺。合同应尽量将双方需执行的动作细化到不可再分解。  合同是对未来事项的安排,许多人却不把时间、地点甚至内容写在这张安排表上,使安排成了一个意向。在生活中常见到合同签定后又签了一个又一个的补充协议。这就是合同存在缺陷的信号。双方能妥善协商的,就是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就成了纠纷。  合同约定不周全其实跟当事人的意识有关系,没有觉得合同是大不了的事。其实个人生活中或企业经营中的一切重大经济事件都是通过合同安排完成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各方利益的集中交织之地,集中安排之地。然而很多人签合同象写便条一样随意,直到有

6、了经验教训那一天。意识问题是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但却比合同中的任何法律问题更重要!  二、合同约定不可行11  世熙传媒公司为制作《面罩》节目,与博昭伟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博昭伟业承接节目样片的舞美设计制作及搭景。制作完成后,世熙传媒未提异议。实际拍摄过程中,世熙传媒认为制作的三扇道具门不符合节目要求,遂自行更换了三扇门。  后节目《面罩》被停播。世熙传媒以舞美设计及制作未达到要求,造成部分受访当事人信息暴露为由,拒付承揽费。博昭伟业起诉要求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仅为承揽方博昭伟业承接

7、的《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及制作保证达到定作方世熙传媒认可的效果图效果,未约定检验期间。博昭伟业完成舞美设计制作和布景工作后,世熙传媒在节目拍摄前并未对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世熙传媒接受该工作成果后,不管其是否完全使用,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录制第二天付清剩余的7000元,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  上述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就是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一方完成的工作要保证达到对方认可的效果”,效果是一种主观评价,认可也没有具体标准,这样的验收标准,如何执行?  合同

8、的约定应该是客观的,具体的。履行义务是不是符合要求,任何一个人都能明确判断的,而不是主观的,两可的,似是而非的,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看法,又都不能说别人是错的。这样的合同约定,会给当事人双方留下无尽的争执。11  许多买方签合同喜欢用主观标准或模糊标准,感觉掌握了主动,行与不行自己说了算。看上去对自己很有利。问题是这样的标准,发生纠纷法院是否认可。一是这样约定违反公平原则,一方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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