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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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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看合同纠纷的规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嘉摘要:本文主要对一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纠纷处理的方式,并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对如何尽可能的规避纠纷提出一些意见。关键字:合同纠纷 合同管理一、合同纠纷案例(一)工程基本情况某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28500平方米,结构类型框剪结构,层数为十六层,其中地下室二层,上部十四层,地下室开挖深度11.1m。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承包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6000万元。合同工期200天,因项目特殊原因,必须在2010年
2、9月30日之前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项目业主与承包人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由于工程的投资、工期十分紧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责任和风险分担条款:一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少算不予调整;二是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工期不予调整;三是措施费包干,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固定包干,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何种变化,措施费用都不予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业主委托的地质勘察单位所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与项目实
3、施后进行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地下出现超常量涌水,导致项目基坑降水时间和费用大大增加,又由于降水拖延工期,在此期间,主体工程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增加降水措施费和钢材价格,要求办理签证追加工程合同价款,同时要求顺延工期。(二)双方产生的纠纷承包人认为由于本项目的地下地质构造的实际复杂性,原合同约定的责任和风险条款已经不能实际应用,原签约的合同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应办理签证调整合同价款,同时要求顺延工期。发包人则认为地下降水属于施工措施,原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
4、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固定包干,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何种变化,措施费用都不予调整;合同中明确对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结算时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工期不予调整;合同中确定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已经固定,不予调整主体工程钢材价格上涨的价差。合同中对于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调整如果发包人不予签证,将面临多付出合同外的降水费用和钢材价格上涨的价差,就此双方产生分歧。分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措施费是否可调整、主体工程钢材价格上涨是否能计取价差、工期是否顺延。二、合同纠纷的分析及处理(一)合同纠纷的分析1
5、.从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合同的订立是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地勘资料进行报价,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维持合同条款约定的严肃性。因此,合约应作为争议解决处理的基本基础。2.但本项目中对于措施费用的增加,是由于在进行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与项目业主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所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反映的地质情况相差较大,实际情况与订立合同时的条件
6、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公平原则和责任分担惯例,项目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3.因市场波动进行钢材价格调整属于风险条款。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合同的约定通常是签约双方对正常市场条件的预期,同时也受招标文件的约束,因此双方不可能在合约中将履行合约时的全部风险均作全面覆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由其全部承担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
7、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实际产生的风险由承发人双方中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有失社会的公平。从本项目来看,合同中未对钢材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作约定。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之适用的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同中对于材料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未作约定是不妥的。(二)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经过调解,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处理意见:1.由于降水费增加是由于地质勘察报告反映
8、的地质情况与实际相差较大,非承包人原因,因此给予办理降水费用签证,增加费用。2.主体钢材价格异常波动,大幅度上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是无法预料的,因此给予调整。由于合同中对于钢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未作约定,因此,按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钢材单价涨幅在10%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的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3.从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工期顺延。但由于本工程的特殊性,对工程竣工的时间有严格要求,且合同中已对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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