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娜 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20000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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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金融业也进入飞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社会资金供需不平衡、全球性金融危机等多方面原因影响,以集资诈骗为主的金融诈骗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笔者统计,2012年至今,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计受理报捕、起诉集资诈骗案件件人,案件数量每年以10%以上的比例持续上升。这一时期,就笔者办理的集资诈骗案件而言,也逐步显现出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舆论关注度高等特点。集资诈骗罪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民众的财产权益,而且也是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因之一,直接

2、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国司法机关近年来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由此可见,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换言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包括此罪与彼罪间的区别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也总是围绕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进行争论。然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若非自行阐述,很难为外界知晓并加以认定。基于此,司法机关通常采用推

3、定的方法来加以具体判断,即围绕行为人自身的经济能力、经营状况及对集资款项的后续使用等多种方面予以认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推定所要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了明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这一摆在实务界面前的难题。然而,由于涉及该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司法解释缺乏系统、全面、及时的理论支撑,学术界对此多有批评之声,另一方面,尽管学术界对于该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就其本身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如对其内涵与外延、产生时间、认定标准的研究通常只是在讨论集资诈骗罪认定时几笔带过而未系统阐述

4、。恰恰这些问题,对于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笔者旨在结合日常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和浅薄思考,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一章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概述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对其正确适用的前提是要对这一概念本身有所理解。因此,分析研究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与外延,是讨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等问题之前提。第一节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和“非法占有”一、刑法中“占有”和“非法占有”的概念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

5、有权,具有财产性犯罪的一般特征。就该罪主观目的而言,其与其他财产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样,都是由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和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构成。故而,正确理解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首先要对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和非法占有的相关概念有基本认识。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中其内涵、性质及外延均有所不同。占有一词亦是如此,其在民法体系中也颇有分量,故在研究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时,学界通常将其与民法中的占有之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孙国祥教授认为,“在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注意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加以区别。民法上,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与使

6、用、收益、处分并列的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对所有权权能的全面破坏,虽然不能合法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但非法占有行为必然使所有权人的全部权能都无法行使。”孙国祥:《非法占有目的刍议》,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刘宪权教授指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应该理解为非法所有。”刘宪权、吴允锋:《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学》2001年第7期。赵秉志教授则强调“其真实含义,在于表明犯罪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也即自己非法行驶针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并因此排除原财物所有人对于

7、该财物行使所有权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这里的‘非法占有’应当是‘不法所有’的意思。”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显而易见,根据通说观点,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即民法意义上的所有,其内涵不仅有民法所有权中所包含的“占有”权能,同时还包括使用、处分、收益等权能。从近些年出现的集资诈骗等财产性案件也不难看出,行为人通常也并非仅仅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同时还通过各种形式行驶了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即所有,非法占有即非法所有。二、刑法中“占有”与“非法占有”的构成要素显然,在我国比较通行的理论

8、下,刑法中的占有实际上就是民法上的所有,非法占有也就是非法所有。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占有和非法占有的构成要素应该同时兼顾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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