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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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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局限与完善胡启忠摘要:现行司法之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一般以推定方法获得,而且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推定标准。然而这些标准存在单向推定标准之弊:唯正推,无反推,从而成为现行司法“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克服现实推定标准弊端的路径是:首先更新思维——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再以此为认识基础补缺反推标准,从而建立起完善(正推与反推双向结合)的推定标准体系。..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正推标准反推标准在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无
2、“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问题。为指导“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三个司法规范文件中确立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虽然如此,实践中仍然存在迷茫,几乎在全部司法过程都存在因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差异而发生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分歧问题。且不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执法或司法机关有认识分歧,即使在不同执法或司法机关(如公安与检察、检察与法院、一审与二审法院)之间也存在认识分歧。更有甚者,同一法院先后也有认识分歧,典型案件如“安徽兴邦案”。该案原一审认定兴邦公司有“非法占有”目的,
3、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但是原一审法院重审后认定兴邦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案件即使经过了“安徽兴邦案”同样的程序,判决结果仍长期不能服众,典型案例如浙江“吴英案”。事实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如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学者们展开了相关探索,试图寻找解决之道。本文认为,现有研究尚未真正看到或者重视当下“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只有正推这一单向推定标准,缺乏反推标准(见后述)。本文在分析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局限的基础上,补缺反推标准,从而建立起
4、完善的推定标准体系——正推与反推相结合的双向认定标准体系。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方法与根据观察(一)当下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方法——推定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要求认定犯罪不仅行为人客观上要有实施犯罪的事实行为,而且主观上要有相应的犯罪罪过。“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但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藏其内心深处,一般也不愿意供认真实内心,别人则看不见摸不着。一般而言,在被告人不愿意供认真实内心的情况下,采用推定③的方式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中外司法的共同选择
5、,也得到学界支持。如英国学者鲁伯特·克罗斯指出:“推定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又如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指出:“主观目的的证明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为此就有必要采用推定的方法,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目的之存在。”主观目的的推定是指根据客观表现进行推理认定。推定方法的适用是以主客观一致性原理为根据的。一般而言,主观通过客观表现出来,因此客观是主观的外在表现。虽然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深藏其内心,也不愿意供认真实内心,但是主观目的能够通过客观行为(即外观的语言、动作等)表现出来。不经过客观行为表达的“罪过”不但无法为
6、外人所知晓,而且不为刑法所追究(因为刑法不处罚“思想犯”),自然不为刑法所关注。因此在实践中,即使被告人不供认真实目的,我们仍然可以从其客观表现推论求得。对非法集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同样采用推定方法。在非法占有目的有无决定非法集资犯罪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由于在刑罚处罚上前者较重而后者较轻,被告人即使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愿意供认自己的真实内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大多也都是以各种借口或者理由否认自己在集资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图逃过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一般都是要经过客观的
7、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在判断集资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时,一般就是通过推定而不是被告人供认获得。事实上,在当前司法实务中裁判者一般都是采用这种推定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根据或者标准推定需要有推定的根据或者标准,为了规范推定方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推定的具体标准,这成为了司法推定的根据。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先后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6解释》)第3条、2001年
8、《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01纪要》)第二部分之(三)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0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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