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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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60··新标准释义·JoumalofForensicMedicine,February2014,V01.30,No.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一附则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4.01.015文章编号:1004—5619(2014)01—0060—056附则6

2、.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了死亡个体生前伤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且明确规定了鉴定的方法,即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对于死亡个体生前伤的损伤程度鉴定坚持以外界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以及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为主要依据。前者如皮肤软组织创、各部位骨折、肢体缺失、组织器官破裂等,而后者如颅内出血并发颅内高压、脑疝形成,重要血管破裂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等。【鉴定要点】(1)本条款强调的是生前伤,故在鉴定时首先要明确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只有生前伤才

3、符合本条规定。生前伤和死后伤有时难以鉴别,必要时应通过组织病理学方法加以鉴别。(2)生前伤应以客观检查为依据,必要时可进行影像学检查和组织解剖加以验证。(3)因为无法进行活体检验,对于生前伤是否会遗留组织器官功能障碍需要结合具体伤情,全面分析、综合评定。6.2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理解与适用】除烧烫伤、电击伤、溺水等其他致伤因素外,《标准》条款所涉及的具体损伤情形主要包括常见致伤工具或致伤物形成的机械性损伤。考虑到致伤因素的多样性,《

4、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致伤因素所造成的具作者简介:朱广友(1953一),男,安徽肥东人,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工作;E—mail:zhugy@ss巧d.cn体损伤情形,如放射性损伤、中毒、精神活性物质等所致的损伤。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对于未列入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致伤因素所造成的损伤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且规定了此类损伤的鉴定方法。即比照《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如放射性损伤可以依据对放射性损害相对敏感的组织器官功能状态并比照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毒物、药物中毒可以依据重要器官

5、功能状态进行鉴定,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损伤则可以依据智能减退或者精神障碍并比照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所谓综合鉴定是指对于此类损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要对其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以及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定要点】(1)本条强调的是外界致伤因素,而非具体损伤情形,故只有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才符合本条规定。(2)此类致伤因素所致的损伤应直接比照《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3)与附则6.4条之规定不同,附则6.4条规定的是本标准未具体规定

6、的损伤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据附录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进行鉴定。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理解与适用】本条对本标准所指的各种损伤进行了界定,旨在说明本标准所指的损伤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而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与个体心理特质有关,属于内源性疾病,并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引起的人体组织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故不宜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鉴定要点】(1)外伤后出现的内源性

7、疾病不宜进行损伤程度万方数据法医学杂志2014年2月第30卷第1期鉴定.但应对外伤与内源性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2)当外界致伤因素与个体特质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过敏体质的个体在接触某些药物、化学物质或粉尘时会出现过敏现象,严重时可危及生命。瘢痕体质的个体体表损伤后可出现瘢痕过度增生,在面部可致面部毁容,在关节可影响关节功能。对于此类致伤因素造成的损害后果,其损伤程度的鉴定因充分考虑到自身因素,根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3)除

8、了反应性精神病和癔症等,心理性阴茎勃起障碍也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不是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6.4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理解与适用】本标准弃用《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在损伤程度等级划分时所采用的“起始线”方法而采用“罗列式”方法。如原《轻伤标准》第二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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