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障措施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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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保障措施漫谈【摘要】什么是保障措施?从经济学角度如何分析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有什么区别?本文围绕着这三个问题展开探讨。【关键词】WTO保障措施反倾销比较优势严重损害【正文】2002年5月21日,中国对部分进口钢铁制品实施了临时保障措施。这是中国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来,第一次动用保障措施,也是中国入世后第一次动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产业。联系到2002年初美国启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引发的争端,笔者对GATT/WTO体制中的保障措施产生了兴趣,在关注我国首例保障措施的同时对保障措施作了一些思考,并形成了一些不成熟的看

2、法,现于本文中提出,以期抛砖引玉。一、什么是保障措施在《辞海》中,“保障”有两个含义,一为保护、卫护;二为确保、保证做到,“保障措施”之“保障”应取第一义即保护、卫护。如果我们仅从词义上理解的话,在GATT/WTO体制中,反倾销和反补贴、国际收支限制、保护幼稚产业、紧急限制进口(狭义保障措施)、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义务豁免、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等都可以称为保障措施,与之相对应的GATT1994条文有第6条、12条、18条、19条、20条、21条、28条等。然而,我们在谈到GATT/WTO体制中的保障措施时实际上总是指GATT1994第19条规定的措施。(一)关于GAT

3、T1994第19条的称呼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就是狭义的保障措施,除了被称为保障措施之外,学术界还有以下几种叫法: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反进口严重冲击的保障措施、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免责条款或例外条款、安全阀条款。第一种叫法不过直接说明了保障措施的内容,第二、三种叫法也只是在“保障措施”之前加上了说明其作用和目标的定语,与直接称为“保障措施”并无大的不同,但是:一则从不同的角度为同一种措施起不同的名字不利于读者理解,可能让一些不太熟悉WTO规则的读者误以为WTO体制中存在多种形式的保障措施。二则我们在提到WTO体制中的“保障措施”时自然就包含了其作用、目标

4、、内容,无须特别强调,或许命名者的本意是为了让读者迅速抓住“保障措施”的突出特征,然而笔者注意到,任何一位就“保障措施”著文以说明某些问题的作者都必然在文中对“保障措施”所指为何做或繁或简的说明,似乎并不需要再特别强调其特征。三则2002年1月1日我国为适应入世需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生效,这意味着官方已经明确把依GATT1994第19条采取的措施称为“保障措施”,而不是别的什么叫法。最后,我们一致把“AgreementonSafeguard”译为《保障措施协议》,把WTO中相应的委员会称为“保障措施委员会”,并没有人给予其他的叫法。综合以上方面,笔

5、者认为,把GATT1994所规定的措施简洁地称为“保障措施”是比较适当的。把保障措施与免责规定、例外规定混为一谈的做法(第四种叫法)很值得商榷。关于三者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把免责规定等同于例外规定,而保障措施属于它们的一种;第二种把免责规定与例外规定并列,而保障措施被列为免责规定的一种;第三种把例外规定与“保障措施”并列,不提免责规定,但此处所指“保障措施”除包含本文所指保障措施外,还包括国际收支限制、保护幼稚产业等。笔者认为,WTO明确规定为例外的只有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列举的10种措施)和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从

6、采取保障措施可以中止履行WTO义务的角度来看,保障措施可以视为一种暗示性例外。但是,考察如下两个区别:例外可以直接实施,而运用保障措施必须经过磋商等程序;例外可以长期延续,而保障措施适用于进口激增的突发性事件,延续时间有严格限定。笔者认为,不宜把保障措施归为例外规定。主要基于程序上的理由,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义务豁免、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都不宜称为例外,把它们与保障措施放在一起,称为免责规定,而免责规定与例外规定并列(第二种观点),这样的划分法笔者较为赞同。至于把GATT1994第19条称为“安全阀”条款,笔者认为是一个很形象的叫法,唯一应该指出的是,

7、所谓“安全阀”应当是针对GATT/WTO所极力推进的自由贸易而言的,而非针对成员的国内经济。(二)关于GATT1994第19条的内容GATT1994第19条的标题为“对特定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其内容是:当因出现未预料到的发展,或因缔约方(进口国)履行GATT/WTO协定义务的结果,使某种产品的进口数量急剧增长,致使该进口国国内的相同产业(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替代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面临严重损害威胁时,该进口国可自行决定,在“制止或补救该损害所必需的程度与时间内”提高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在采取行动之前,进口国应力求先行通知缔约方全体,以便与该产品的各出口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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