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教代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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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10-21[文号]:鄂教工〔2013〕9号来源:浏览次数:84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教育工会,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教育工会,各高等学校、高校工会:1998年,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制定了《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学校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教代会成为我省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省

2、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在总结我省学校教代会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重新修订了《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2013年8月22日   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

3、文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 二、教代会的职权第六条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第七条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第十条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第十一条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

5、一次,其评议结果可以作为上级党委考察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三、教代会的代表第十四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或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

6、(组)长。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高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6%-10%,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中小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5%-35%。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第十七条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八条教代

7、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第十九条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第二十条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

8、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工会提名,由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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