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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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  杨鸿烈是20世纪上半叶很有成就的法律史学家,1903年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1925年入清华国学研究院(国学门)师从梁启超、王国维,专研国史。1929年至1955年间,杨鸿烈先后任教于南开大学、上海中国公学、北京师范大学、云南大学、国立河南大学、无锡国学专修学院、南京中央大学及香港大学。1956年由香港返大陆后,曾任广东文史馆馆员。1977年在广东去世。杨鸿烈着述甚丰。主要集中在史学理论及中国法律史领域。1924年,杨鸿烈以刚出头的年龄就出版了《史地新论》,在学术界崭露头角。此后。他还出版了《史学通论》及《历史研

2、究法》等史学理论着作,为研究法律史提供了理论指导。杨鸿烈所着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以及《中国法律在东亚各国之影响》三部着作,在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初步奠定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体系世纪初期,大量西学译着的出现加速了西方新学理在中国的传播。一些中国学者也开始尝试用新学理来撰写有关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着作,1930—1936年间,就有张陈卿《韩非的法治思想》、孙思防《老子政治思想概论》、邱汉平《先秦法律思想史》、丁元普《法律思想史》以及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等。在中国法律史学科草创阶段,上述着作无疑都对中国

3、法律史学科的创建作出了应有贡献。而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体系建设方面,杨鸿烈所着《中国法律思想史》则较同时期的其他中国法律思想史着作更为出色,因此被称为“中国法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着作”。杨氏所设置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体系大致涵盖以下内容:6  一)明确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范畴。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导言中,杨鸿烈说:“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可以看出,尽管以考察中国法律思想的变迁过程为

4、主,但法律思想对当下及后来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是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对象之一,因此,中国法律思想史不能回避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研究构成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两个重要范畴。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与范畴的确定,表明杨鸿烈对法律思想本身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种认识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创建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阐明了中国法律史的相关学科及其关系。杨鸿烈认为,中国法制史、中国法理学史都是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关系较为密切的学科,因此,厘定它们的研究对象及与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关系对法律思想史研究来说尤其重要。杨鸿烈确定了中国法制史与法理

5、学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兴废与其演进的情形为研究的对象”;?法理学史’也不过只研究法理学说之历史的变迁”。尽管法律制度史与法理学史的研究对象有着明显的差别,但二者都与法律思想史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史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但法律制度确立的思想根源则属于法律思想的范畴,法律制度的变迁往往受法律思想变化的影响,因此,在法律制度史研究中,一旦离开对法律思想的研究,对法制制度的研究也就不可能深入。另外,法理学是指“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科学”,很明显属于法律思想的范畴。杨鸿烈也明确指出,法理学史的研究范围要比法律思想史的

6、研究范围狭隘得多,因此它应是法律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历史分期。6  杨鸿烈是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进行了阶段划分的第一人。他把中国的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分为四个时期:第一,萌芽时代;第二,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第三,儒家独霸时代;第四,欧美法系侵入时代。这种以分期方式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模式,对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历史进行分期考察是对历史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条件。因为历史分期直接体现了研究者对历史发展的基本看法,这种看法的形成是以特定的历史观以及对历史发展过程的充分了解为前提的,这必将推动法律史学

7、科的发展。  四)提出了适合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杨鸿烈治学尤重方法,并对方法的定义、方法与理论的异同、方法的分类及方法在学术研究的意义与作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在众多的研究方法之中,杨鸿烈尤其推崇归纳的逻辑。他认为归纳的逻辑不是给研究者提出结论,而是教会研究者如何得出结论,正因为采取了这种研究路径,研究者就少了那种预设的成见,从而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杨鸿烈精于历史学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鉴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史学属性,上述方法当然也适用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根据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特点,杨鸿烈提出了三条比较适合中国法律

8、思想史的研究方法。其一,笃信谨守的研究法。  该研究法是就某一特定的法典进行考核注释。  其二,穷源竞委的研究法。该研究法包括问题研究法和时代研究法两个层面。所谓问题研究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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