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黄遵宪对近代中国法律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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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黄遵宪对近代中国法律的贡献“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第一人”黄遵宪,作为“最具风度”的外交家,在外交、政治、诗界写下了璀璨的一笔,黄遵宪不仅对中日两国的文化交流做出了卓越贡献,其著作《日本国志》中对日本法学法律的译介更是对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一、绪论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两国人民有着两千多年的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友好交流历史,在古代,中日两国间有辉煌的文化交流史,在近代,中日两国间也不乏丰富的文化交流史。近代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大发展的时候,日本也积极学习西方经验一跃成为亚洲强国,而尚处于落后状态的中国,却因为闭关锁国政策几乎割断了与外国的通商渠道,也阻碍了外国的科技文

2、明向中国的输入。鸦片战争中清政府的失败与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的领土和主权遭到了严重侵犯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种不得不一改“闭关锁国”状态而“睁眼看世界”背景下的先进知识分子,开始走出中国,认识世界。本文当中,笔者希望以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留下璀璨一笔,并极大促进了中日交流的黄遵宪和《日本国志》作为研究对象,从引入和译介法律的角度探讨其对中国近代法律所作出的贡献。二、《日本国志》与其编撰背景19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同时,清政府却在继续着其腐败统治,1840年震惊世界的鸦片战争使得战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从此,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

3、社会,领土和主权遭到了严重侵犯。1871年,中日两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订立了通商条约,并设立了公使馆,中日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从此具备了较为有利的条件。1877年,黄遵宪作为第一任驻日参赞随何如璋出使日本,深知作为一个参赞需架起中日文化交流桥梁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感,他尤其关注和考察日本明治维新改革的过程,“采风问俗”,广泛搜集各种相关史料和文献,并开始了编撰《日本国志》的准备工作。黄遵宪极力主张同文同洲的中国向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学习,引进明治维新的经验,并期许《日本国志》能“期适用也”而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日本国志》从国统、邻交、天文、地理、官职、食货、兵制、刑法等方面系统而全面

4、地介绍了日本,分为12类,40卷,全书50万言,是一部“通志”体裁的历史巨著。三、黄遵宪与《日本国志》对近代中国法律的贡献(一)对近代中国关于撤销领事裁判权问题的认识上产生了影响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曾感叹垂危的清政府在治外法权问题上所面临的局面:“外史氏曰:泰西诸国互相往来,凡此国商民寓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余考南京旧约,犹不过曰设领事官管理商贾事宜与地方官公文往来而已,未尝曰有犯事者归彼惩办也。……夫天下万国,无论强弱,无论大小,苟为自主,则践我之土

5、即应守我之令。今乃举十数国之法律并行于开港市场一隅之地,明明为我管辖之土,有化外之民干犯禁令,掉臂游行,是岂徒卧榻之侧容人鼾睡乎!”①明治维新前的日本也曾面临过这样的境地,而明治政府通过“明治四年,特命右大臣岩仓具视为全权大使,参议木户孝允及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为副使,专议改约,兼察各国政事、法律、商法、教养、兵制等事。”②等维新措施,最终“气象一新”、“慕效西法”,取得了“可与西国争衡之势”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对于收回治外法权的问题,清政府曾以修订法律为由来提出撤销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而英国亦是以此为条件来接受的。但事实上,中国提出换回领事裁判权的撤销,既是籍西人之口

6、,亦是看到了自己法律的落后和受到日本的启发。③大清启动法律修订之后,沈家本也曾指出如果不进行法律改革,就无法收回领事裁判权,对此,黄遵宪在《日本国志》当中就早已以日本为例提及了领事裁判权收回的问题:“……此皆幕府末年所定之约。……每改约一次,则外人愈得利,日本愈受损。而当时君臣上下挟全力以争约者固未之知也。”④从1905年开始,在沈家本、伍庭芳主持下,经多方协力,大清法律修订经年累月,传统的中国法整体上已经瓦解,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仍然未动,但是清朝法律的大部分内容亦与世界相同。⑤早在1890年黄遵宪提出向日本学习的倡议时虽然还没有人响应,但是甲午战争对东亚文明大国的沉重创伤使

7、得朝廷上下开始有了危机感,黄遵宪的维新思想和《日本国志》也从此引起了重视。虽然从上述史料并不能看出黄遵宪对于效仿日本明治维新收回大清治外法权,和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时认识到收回“领事审判权”之间是否存在前者影响后者,或者后者源于前者的相互关系,但是,“修律与最后收回领事裁判权毕竟有着某种联系,而且亦必定是一个过程”⑥因此,我们无法完全否定沈家本与黄遵宪的收回治外法权的认识实际上是一脉相承,并且,也无法否认黄遵宪维新思想和《日本国志》对沈家本的治外法权问题认识产生了一定影响。(二)对近代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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