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本弱化计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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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资本弱化调整实例分析经过资本弱化的特别纳税调整,不允许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如果关联方不在中国境内,还应该把握以下几点:1.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不允许扣除的利息,应视同股息分配。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按照下列两者较小数确定:(1)年度应付境外关联方利息(2)资本弱化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2.如股息的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利息的适用所得税税率,需要按照两者的税率差补征预提所得税;3.如股息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低于利息的适用所得税税率,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不予退税;4.如已扣缴利息对应的营业税,则视为股息分配的部分,也不予退税。例如,某企业向香港的关联方支付利息

2、100万元,其中视为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25万元。按照内地与中国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利息减按7%执行,股息按照10%执行(直接控股比例低于25%)。则相应处理如下:1.企业正常应扣缴营业税=100×5%=5万元2.企业正常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利息)=100×7%=7(万元)3.特别纳税调整应补扣的预提所得税(股息)=25×(10%-7%)=0.75(万元)4.多缴的营业税1.25万元(25×5%)不予退税再如,某企业向中国香港的关联方支付利息100万元,其中视为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25万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利息减按7%的税率执行,股息按照5%

3、执行(直接控股比例高于25%)。则相应处理如下:1.企业正常应扣缴营业税=100×5%=5万元2.企业正常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利息)=100×7%=7万元3.由于股息的税率低于利息的税率,不涉及补交所得税原先多扣缴预提所得税0.5万元(25×(7%-5%))4.多缴的营业税1.25万元(25×5%)不予退税资本弱化资本弱化警示国家利息协定税率一览表(部分)协定股息税率一览表2006国税函901号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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