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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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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资本弱化原理分析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务-2×权益)×利率假定权益1000万元,关联借贷5000万元(5%利率),则3000万元(5000-1000×2)对应的利息150万元(3000×5%)不得申报扣除一、双方所得税率一致例1,某企业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250万元(全部在限定利率以内,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会计损益),经计算关联债资比例为5,标准比例为2,则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50万元[250×(1-2/5)]。例2,某企业年度
2、应付关联方利息250万元(全部在限定利率以内,其中30万元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经计算关联债资比例为4,标准比例为2,则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50万元[250×(1-2/5)]。例3,某企业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255万元(其中5万元超过限定利率以内),经计算关联债资比例为5,标准比例为2,则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55万元[5+250×(1-2/5)]。二、收取利息方税率低于利息支付方税率同上三、收取利息方税率高于利息支付方税率不做调整四、收取利息方税率有的高,有的低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八十八条所得
3、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1、按照资本弱化公式计算不予扣除的利息总额2、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分配给高税率的关联方利息允许扣除3、按照上述两者差额计算纳税调整增加例如,西安高新技术企业(15%)应支付当地软件生产企业(15%)利息20万元,支付当地工业企业(25%)利息30万元。经资本弱化计算不予扣除的
4、利息总额为10万元,则软件企业分配额=10×20/(20+30)=4万元工业企业分配额=10×30/(20+30)=6万元因此,实际不予扣除的利息总额=10-6=4万元如果名义税率不等于实际税负,即正在享受定期减免税,因按照实际税负计算税率差15%25%支付利息收取利息不收资本弱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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