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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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____________      姓  名   朱丽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        论文题目利用影响力受贿研究__2017年 3 月 6 日论文评语:论文建议成绩:评审教师签名:年月日论文综合成绩:答辩组长签名:院系盖章:年月日学校自考办意见:目录内容摘要:1一、利用影晌力受贿罪相关理论2(一)利用影晌力受贿行为的入罪动因2(二)利用影晌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主体比较3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3(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

2、体3(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3(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4(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4三、利用影炯力的认足4(一)影响力的认定4(二)影响力利用方式的认定5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完善6(一)谋取不正当利益改为谋取利益6(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合并7(三)对应行贿行为的规制7五、结束语8参考文献10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内容摘要:近年来,为加强党政队伍的廉洁性建设,建设法治社会,反腐工作已成为改善社会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对应对贿赂犯罪的多样性特点及有效打击

3、相关主体实施贿赂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实现了司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及刑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对该罪适用主体的具体认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如,“近亲属”适用依据,“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含义,“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正确认定及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则是解决上述问题。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10一、利用影晌力受贿罪相关理论(一)利用影晌力受贿行为的入罪动因(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形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明确影响力交易行为应纳

4、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并指出一般主体企图利用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好处,而公职人员利用其所具备的便利条件即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条件并收受相应报酬的行为系影响力交易行为的两个对应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意图或实际滥用所实际具有或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与否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影响力交易行为,但该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条文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影响力相关的交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我国刑法体系中虽然将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针对非国

5、家工作人员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关系所形成之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并未涉及。为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及国内反腐斗争的开展,使我国立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势在必行。(2)国内现状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人际关系网也错综复杂。基于血缘、工作、感J清等因素所缔结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父子、同事、雇佣、夫妻等各种形式,而各类关系均能对彼此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力。现实生活中,请托人往往在感知具备相应影响力的主体方面具有灵敏的洞察力,而受托人又因抵挡不住金钱诱惑或碍于情面等

6、因素积极应允,使得双方达成“合意”,从而滋生了腐败的现实困境。“‘影响力’是指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影响或改变对方心理活动或行为表现的某种能力。”5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这一概念,则涉及到对影响力的判断问题。法律层面的“影响力”来源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而“利用影响力”主要指利用生活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带有消极色彩。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双方关系的密切程度,由于对该层关系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日益普遍,使得司法实践中未在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规制范畴的变相受贿行为频发。

7、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变相受贿及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10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新一类表现形式,将各类贿赂行为有序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畴,符合加大反腐力度的国内的现状。(二)利用影晌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主体比较我国《刑法》将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不同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刑法》第385条,o及《刑法》第388条‘,均为受贿罪,对于后者,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但其并非独立罪名,仅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由于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

8、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完成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较易把握,在此不作比较。针对斡旋受贿罪,该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施不法行为。实质上是对自身地位影响力的利用,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存在类似之处,而两个罪名的主体存在区别。斡旋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主要针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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