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前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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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市场前沿专题——新《证券法》解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丁肇勇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当时,一些国家出现了证券经纪商破产倒闭造成证券投资者现金和股票损失的问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打击。为了维护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加拿大和美国等各国开始

2、建立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和投资者赔偿制度,也称投资者赔偿计划(InvestorCompensationScheme,ICS),并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投资者赔偿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The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

3、rporation,SIPC)。SIPC是一个准政府(Quasigovernmental)机构,目的是保障因经纪商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损失。SIPC的资金来源为经纪商的收入的确定比例,如有需要,SIPC可以从国家财政拆解一定规模的资金。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目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依据国家政策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

4、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困境与投资者保护的迫切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9月29日设立,注册资本金63亿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的作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

5、、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世界上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普遍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

6、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投资者教育任务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隶属与组织结构保护基金公司为非营利的企业法人,由证监会归口管理。公司设立由九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

7、风险办主任陈共炎、财政部国际司副司长芮跃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刘世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交易公司总经理助理刘肃毅、央行货币政策司助理巡视员张亚芬、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处长张小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兑付发行处处长孟国珍和央行会计司支付估算处处长李莲。董事长由陈共炎担任。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保护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筹集原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

8、-5%缴纳基金;(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保护基金的筹集不会增加投资者的负担。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证券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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