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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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编者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基本案情】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何冠元、何嘉伦、韩二红、魏天凤、项月进、汤群、刘少清、林圈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查明何伟光、张勇泉等九名被告人设立公司,在未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形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向社会不特

2、定人群发放高利贷(贷款月利息2%~15%不等),贷款金额上千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9年2月,被告人张勇泉、汤群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金三角大厦704-705房开设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诚嘉信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日为2009年7月31日,张勇泉为公司总经理,汤群为法定代表人,戴枫、蔡世玉、罗子辉、宋小林(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投资人,招收刘少青、林圈链等人为公司职员。该公司在没有取得贷款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2009年5月18日,张勇泉、汤群、戴枫与何伟光签订协议,约定陆续出资500万元,在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裕民

3、大厦701房设立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盐田分公司),何伟光为盐田分公司总经理。盐田分公司成立后,先后招收何冠元、韩二红、何嘉伦、张观兴、戴惠明、朱可可、饶正文、汤松桃等人为追债员,招收魏天凤、黄美贤为公司出纳,聘请许发涛代理做账。盐田分公司专门在盐田区域内从事发放高利贷业务。广诚嘉信公司及盐田分公司在非法发放高利贷业务中,通过朋友介绍、发广告、派卡片、群发信息等方式,吸收客户前来借贷,借款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月利息2%~15%不等),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支付管理费、通讯费等费用,借款人如果到期未能支付利息的

4、,先行进行电话催债,之后就上门追债,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亲属强行索债。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广诚嘉信公司对外放款人民币24096458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人为8033097.64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1)“对外放款时扣收利息”共2089477.50元:(2)“收回本金同时收取利息”及“借款期间分期收取利息”共5943620.14元]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盐田分公司对外放款8495000.00元,对外放款收入为3393300.00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1)“对外放款时扣收利息”共8

5、01400元;(2)“收回本金同时收取利息”及“借款期间分期收取利息”共2591900元)经核查广诚嘉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其经营范围不包含对外放贷业务,盐田分公司则未进行任何工商注册登记。【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伟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对盐田区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出抗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盐田区法院的判决。【裁判理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何伟光等人确实存在高利放贷行为,并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债,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

6、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因而公诉机关指控何伟光等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不予支持。编者后记:对于以个人名义持自有资金向特定某个人或几个人非经常性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法规于2015年9月1日废止)第六条规定,法律不予保护。但对于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经常性地发..放高利贷并以此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认识不一,其中一点就是表现为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内涵。结果导致有些地方法院对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有些地方法院则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7、。非法经营罪由投机倒把罪转化而来,1997年《刑法》修正后,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得以细化和明确化,但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多变性、复杂性及立法的相对滞后性,非法经营罪得以保留。《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在明确列举了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非法经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同时,还为其设置了堵截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失范行为不断涌现,使这一具有高度抽象性与概括性的堵截条款日益成为司法机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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