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卷烟未全部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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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收购卷烟未全部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未遂2014-08-13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案情: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4月28日间,松溪男子张松,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多次从松溪县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点批量收购各种品牌的香烟,并通过松溪某物流中心托运到厦门市,非法销售给李铭;2013年4月24日,厦门市烟草专卖局从李铭处查获张松销售的各种品牌真品卷烟809条,价值共计87540元;2013年4月28日凌晨,松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松溪至福州的途中,从松溪某物流中心的货运车上查获了张松托运给李铭的真品卷烟2件260条,价值共计19600元。同日晚上,警方对张松的住处

2、进行搜查,查获了张松存放在家中的各种品牌真品卷烟1664条,价值共计200775元。然而,因为张松仍有大部分的卷烟并未销售出去。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张松的犯罪行为中是否存在未遂这个焦点产生了分歧。最终,松溪县法院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松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张松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分歧张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争议。本案中,计算张松非法经营的数额共有三部分:一部分是张松已经销售给李铭并在李铭处查获的卷烟;一部分为张松在托运途中查获的卷烟;第三部分是在张松家里查获的卷烟。查获的三部分卷烟处于犯罪的不同节点,在审理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也随之产生,即:被告人张松

3、的犯罪行为中是否存在未遂?第一种意见认为,涉及从张松家中查获卷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涉及从张松家中和托运途中查获卷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第三种意见则认为,非法经营罪针对的经营行为,收购也是经营行为的一种,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评析:根据(2010)7号两高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不是非法“销售”罪,其针对的不仅仅是“销售”行为,而是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就是一种经营行为。本案中,张松明知烟草制品必须经过许可才可经营,仍然无视法律而在未获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卷烟以销售牟利

4、。虽然有部分的卷烟尚未销售出去,其牟利的目的并未实现,但其收购的行为,已扰乱卷烟市场秩序、侵犯国家的烟草专卖制度。所以,张松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因此,涉及到本案中查获的所有卷烟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至于张松是否完成销售行为,只是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应视为量刑情节来考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

5、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显然该司法解释仅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烟草专卖品部分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张松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参照上述条款而认定犯罪未遂。...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因其自身的特点,已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很难查实,难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有力打击。多数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均以查扣在案的卷烟来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张松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虽然有部分卷烟尚未销售

6、,但其行为仍然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非法销售真烟和非法销售假烟并存时如何定性2011-04-14  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从福建等地购入大量“555”、“万宝路”、“南洋红双喜”和“中华”等注册商标的卷烟,通过公路、航空等方式将上述卷烟运至上海,再加价出售给徐某等人。2009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先后从周某租借的仓库、雇用的厢式货车等处,查获各种注册商标卷烟103571.2条,价值10484874元。经鉴定,其中真烟95169.2条,总价值943万余元;假冒伪劣卷烟8402条,总价值104万余元。...  2010年3月17

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销售真烟金额达943万余元,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待销售金额达10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两罪并罚。周某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具有未遂情节,应对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以原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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