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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威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3月)2011-03-1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2、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即“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
3、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1-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经办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4、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的决议;(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四)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5、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其它重大交易。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2-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6、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五)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7、: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8、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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