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哲学视角下的地方法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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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哲学视角下的地方法治构建TheconstructionofruleoflawinlocalChinafromtheperspectiveofspacephilosophy作者姓名:谢遥专业名称:法学理论研究方向:地方法治指导教师:钱大军教授学位类别:法学博士培养单位:法学院论文答辩日期:2018年6月2日授予学位日期:年月日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盲审专家正高级北京大学主席徐祥民教授浙江工商大学盲审专家正高级中国海洋大学委员徐亚文教授武汉大学盲审专家正高级华南理工大学张文显教授吉林大学李拥军教授吉林大学宋显忠教授吉林大学摘要

2、空间哲学视角下的地方法治构建自清末变法时起算,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已逾百年,尤至当代出现了建立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最强音”,地方法治则被列为其中的重要范畴之一。但在近三十年的地方法治研究中,不仅研究成果算不上成熟与繁荣,而且研究本身无法同地方法治实践相勾连,更缺少整体化的研究与独特的研究方法来确证其正当性、可行性。系统拆解时下地方法治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两个基本命题:一是“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相对,国家法治需要视角下移”;二是“地方具有特殊性”。这两个命题同空间哲学的前端:透过日常生活来整体反思现代化的困境,以及功能:解码具体空间景观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构成,不仅存在理论上的

3、互文性,而且在国外地方制度建设的研究中已经被结合起来使用。由此出发,对地方法治基础进行全面阐释和再建构是一条可行的路径。从历史中可见,中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明显表现出了国家法治的空间形态,即一种内在的“基因改造”,“基因”的选择与注入都是由国家力量主导而完成的。国家法治既是一种全面推进、一体布局、统筹发展的法治建设策略,也是一种以普遍、全面、方案化为特质的法治知识总和,有着其内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情势的阶段性发展,具体表现出三方面的困境:一是,“有限理性”的存在不仅使得国家法治无法发挥出理想功效,而且也会忽略“本土资源”;二是,理性主义在进行全局化决策与普遍化治

4、理时会面对更多的风险与局限;三是,国家基于历史惯性与理性主义对多元价值进行预先筛选,会造成“理论所想”与“实践需要”之间的差异,进而影响到法律权威等方面的树立。而地方法治,一方面,地方的抽象含义是日常生活,在现象学的场域中,作为日常生活的地方不仅是一切活动的汇集处,涵盖了有差异和冲突的一切活动,而且是检查各项建设成果、考察各种具体行为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地方已经悄然发生了角色变化,承担着提高公共产品产出效率、减少审批流程、培育民主精神等八项具体任务。这两方面构成了地方法治的基础设定,是地方法治的应然任务与检查实践的判准。但当前地方法治实践中所演绎

5、出的“承包型法治”路径仅是国家法治下的地方升级版。即通过地方政府“富有远见”的法治发展战略,将整个科层体制内的力量集中起来并配以行政责任与福利激励行政人员共同奋斗,最终促成在指标结果上呈现出几个闪光点。同时,各省的法治建设纲要不仅没有充分体现出地方的具体性与特殊性,更将法治建设活动拆解为一系列的“时间表”与“路线图”,遮蔽了法治的真正效能。而地方中不平等、不公正的具体现象在实践中都只是待I激活的“符号”,甚至成为了地方居民的“期待利益”,在一种隐性违法的环境下被普遍接受。从地方法治研究的角度来看,当前的研究由于空间不在场,不仅无法帮助地方法治跳出国家法治的“圆圈”

6、,更表现出三方面的缺漏:一是,将以国家为蓝本的研究成果沿着“整体-局部”、“普遍-特殊”的思路简单地转化到地方之上,忽视了各对范畴之间深层的辩证关系以及国家与地方在法学层面上的定位差异。在不转换对地方的基本假定下,弱化了地方法治本身的问题意识与视角意义。二是,研究过于重视对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分析,忽视对地方居民权利实现的分析,并且完全没有言及同种权力(利)在不同的具体地方空间中会呈现出何种不同的覆盖范围与行使路径,忽视了权力(利)的地方性。同时,既有地方法治研究没有形成自己的问题域,但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外的地方设定中都普遍表达了对空间排斥、空间隔离等具体问题的关切。

7、三是,当前研究不存在用以分析地方的方法论。一方面指标评估式的考量方法本就是理性主义的体现,而且只能够对地方事务剪裁,不符合地方是最了解公民需要的设定;另一方面,地方性知识理论不仅没有被地方法治研究完全消化,而且其在阐释方面的局限性、主观性,不利于完整呈现地方法治的实然形态。基于理想设定与现实发展之间的差异现状,地方法治应当寻求与空间哲学的融合,重新进行整体构建。因为日常生活所依赖的具体空间并非是在意识形态与哲学之外的客体,始终具有社会性、政治性和战略性。在动态层面上,空间不仅是生产载体,也是生产对象;在静态层面上,历时与共时的社会关系与客观产物都会在空间中表现出叠

8、接。这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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