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

《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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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文件上电司用字(1998)第900号关于印发《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局、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发电厂: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款》的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电费结算和收费的方式,保证电费资金及时收回。我公司特制定了《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对电费结算,收费作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各供电企业应按上述的协议和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附件:如文。上海市电力公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印发电费规定通知电费结算协议户号:    申请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商定,订立协议如下:1、为方便收缴电费,双方同意以《专用委托收款》或电子划帐的方式、通过每月的6日、16日、26日、由银行进行结算,银行结算手续费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2、乙方同意甲方规定的每月6日、16日、26日划拨结算日期,按时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3、甲、乙诉银行帐户户名、帐号、开户银行等列明于下方。今后乙方如有变更,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更正,否则,若影响电费结算将视同电费逾期处理。4、乙方逾期未支付电费时,甲方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欠费超过30天,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甲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对乙方的供电,停电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承担责任。在恢复供电前,乙方必须按规定交清所欠电费、违约金及电费保证金等费用。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的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三计算。供电单位(甲方)用电单位(乙方)供电局:供电所(局):   用电地址(乙方)盖章: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联系人: 电话:银行户名:银行户名: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日期日期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乙方开户银行各一份。《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款》以及规范电旨收费方式,保证电费资金的及时收回,现对电费结算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电费结算的方式电费可采用现金,支票以及积极推广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通存通兑电子结算(对企业对对居民业务)等方式进行结算。对于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通存通况电子结算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算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若用户采用“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的方式结算时,其银行结算手续费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对于实行每月三次划拨结算“托收”的用户(或实行每月一次划拨结算“托收”的普通用户)除每次在托收电费金额的单据上打印上银行手续费一并向用户托收外,还应在电费帐单上打印上“代收银行手续费×元”。居民户(合用表除外)可持近期已缴纲过扣电费帐单到由供电企业确认的银行开户可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包括发工资活期帐户、“680”股东资金帐户等)到居住所在地银行储蓄所办理缴付电费自动转帐的授权手续,即可实行每月结算缴款业务。二、电费结算的办法对于100千瓦(或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实行分次划拨结算电费的办法。一般为每月三次,结算的日期可分别定为6日、16日和26日。每次计收金额为全月的三分之一,取整百元数。根据用户的电费金额变化及时调整划拨结算金额,其余额应逐步控制在+5%左右。每月应付电费与划拨结算金额的尾差数在次月6日结清。普通用户(包括居民户)的电费以一次结算缴清。三、违约的处理(一)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不得私自减免电费违约金。减免违约金的审批权限(不对外公布)居民户由电费组长审批;100千瓦以下的非居民户由用电股审批,报所长备案;100千瓦以上的用户由所长审批,报用电科备案。根据电费是用户选用后付的特点,要求用户必须格信用,约付款,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应严格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违约金计算办法a、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b、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2)逾期天数的计算:a 、普通用户(包括居民户)以及每月结算一次的用户(帐单户)其限期以帐单上的报后付款日期为准,超过为逾期;b、实行划拨结算的用户,其限期以托收单据上当月日期之日加上五天起算逾期天数,如三次划拨结算大用户,应在每月6日、16日、26日结算的电费当月11日、21日以及次月1日起算逾期天数。超期限的天数即为逾期天数。(二)凡欠缴电费的用户,一律停止办理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手续。(三)当电网出力不足或供需之间出现缺口中,首先对欠费用户限电。(四)在清理拖欠电费时,应单独优先扣付逾期电费的违约金,然后再扣付电费。(五)对缴付电信用差中欠费金额大的用户,要求该企业的上级单位或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六)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欠仍未付电费的,可以按照上海市电力局沪电力用(98)724号文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七)对个别拖欠电费严重,除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外,还可对该企业依法提出起诉。四、电费结算办法作上述改变后,各供电所(局)应与用户就供用电合同中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单独签订合同,并就上述结算内容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各供电局应加强用电营业管理,充实必要的力量加强电收缴工作,加强对抄、核、收工作的稽核监督,特别要加强欠旨的管理,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上海市电力公司用电营业处一九九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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