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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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案例分析——以成都“地沟油”政策出台为例案例回顾:7月11日,成都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期整治打捞“地沟油”的情况:在为期半个月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中,截至目前共查处6起非法打捞“地沟油”行为,行政拘留9人。6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市水务局、城管局发布通告,严禁在下水道内打捞“地沟油”。警方通过对街面巡查、天网监察和对餐饮一条街重点抽查发现,仍有人顶风作案。24日23点,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华兴街巡查时发现男子陈某

2、正在窨井边打捞“地沟油”。27日22点,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天祥寺街发现,陆某某和徐某某在路边下水道掏“地沟油”。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为加大对打捞“地沟油”的整治力度,昨日,由成都市食安办、市食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及市城管局等6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严禁非法打捞“地沟油”和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通告》正式发布,将从8月10日起实施。《通告》指出:未经水务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揭取污水井盖打捞“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居民小区物管,一旦发现排污管道出现堵塞或

3、污水外溢,不能自行揭盖,应及时向水务部门反映,由水务部门安排有资质的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解决。餐厨垃圾收运者必须在城管部门建档备查,持有城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运建档备查证明,收运者须亮证收运,收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识),对收运餐厨垃圾来源和去向信息应有记录。废弃油脂生产加工厂不得收购、加工、提炼无建档备查的收运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地沟油”(废弃油脂),严禁使用“地沟油”(废弃油脂)进行食品生产。   对违反《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依法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可拨打监督电

4、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水务局,61882800;市城管局,12319;市公安局,110;市食药监局,61882880;市工商局,12315;市质检局,12365。关于行政行为若干问题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5、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

6、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7、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

8、出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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