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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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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的主要内容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这些原则进行案例分析。9/7/2021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9/7/2021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
2、可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9/7/2021三、保险利益的意义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9/7/2021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上的现有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9/7/20212、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间自始至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例外:海洋货物运输保险9/7/20213、保险利益的转
3、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有以下几种情况:让与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得随保险标的的让与而自动转移,但货物运输保险除外。继承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破产如果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但有一个期限规定。9/7/2021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种类投保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关系的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9/7/2021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4、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9/7/20212、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9/7/2021六、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
5、商)职业责任(各类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等)雇主责任(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七、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9/7/2021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9/7/2021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9/7/2021投保人的告知告知的内容: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告知;合同生
6、效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告知;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事项变更时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重复保险的告知。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9/7/2021保险人的告知(说明)告知的内容:签订保险合同时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明确说明;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义务的索赔请求,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给付)通知书。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9/7/2021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根据保证
7、事项是否已存在划分: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9/7/2021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明示保证: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9/7/2021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9/7/2021三
8、、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处分原则:是否故意;违反告知的事实是否重要事实。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损失赔偿(给付)责任。(详细规定见《保险法》第17、28、37、54条)。9/7/2021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因为保证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无论投保方是否故意,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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