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论第十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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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程序,纳税申报资料是纳税人对其负有的纳税义务的经济活动的真实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凭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征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一、纳税申报的范围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都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范围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的中国人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的外国人应办理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形的单位和个人:1、“自行核税、自行开票、自行缴库”的纳税人;2、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3、经税务部门批准减税、免税或有减税、免税项目的纳税人;4、扣缴义务

2、人。二、纳税申报的内容1、纳税申报表: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3、有关纳税资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情况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四、纳税申报方式1、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邮寄申报(个人纳税人);3、电子申报。二、税款的征收(一)征收方式1、核实方式(查账征收)——“有完整账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依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额、向税务机关

3、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开具完税凭证,向银行缴纳税款。2、核定方式(核定征收)——“账证不全”、“无账无证”的纳税人。(1)范围A、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C、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E、无照经营的。(2)方法A、参照当地同(似)行业和收入相近的纳税人的最高经营额和利润率核定;B、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推算核定;D、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二)缴款期限1、税收法律、行政法

4、规的规定确定的缴款期限。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款期限。在缴款期限内,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三)税款征收的行政保障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1)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只要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税行为,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提供纳税担保。如果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人和纳税担保物;(3)冻结存款、扣押货物。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

5、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税收保全,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4)存款扣缴、货物拍卖抵缴。如果纳税人在上述第一道程序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5)税务机关的义务。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

6、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1)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两项措施强制执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对于因迟缴税款而加收滞纳金也一并强制执行。为保护纳税人

7、的权益,2001年新《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离境清税制度。适用对象——需要离开中国,但有税款未结清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私营企业主、个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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