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读、思考与感悟法律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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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思考与感悟:《法律的道德性》——源社09-10年度读书主题活动(一)>>活动信息时间:2010年10月30日18:00地点:法学院401会议室>>书目介绍书名:《法律的道德性》又名:TheMoralityofLaw作者:(美)朗.L.富勒(L.L.Fuller)译者:郑戈ISBN:9787100044462页数:309出版社:商务印书馆装帧:平装出版年:2005年11月>>作者简介朗.L.富勒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么或变成什么。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涉及他所说的自然法的程序法。70年代初J.B.罗尔斯的学说出现,富勒的学说已不如过去流行。主要著作有《法在探求自己》、《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导读人简介季卫东,第二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教授,2009年接受“神户大学名誉教授”称号。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亚洲宪法、审判制度、法律职业。曾任或现任的国际学术兼职有: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日本国际民商事中心学术委员、关西民商事法研究会理事、日本法社会学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日本文科省21世纪重点学科研究据点“神户大学市场化社会动态法学研究中心”基础研究部门理论组负责人、日本国际高等研究所(IIAS)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VCASI)研究员等。除此之外,还曾经担任过《国际法社会学杂志》(英国)的编委,现任《法社会学》(日本)审查委员、《法社会学》(意大利)学术编委。国内的兼职主要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或客座教授,并担任《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学术编辑委员、《二十一世纪》执行编辑。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6篇,即《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1987年第1期)、《法律程序的意义》(1993年第1期)、《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1994年第2期)、《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1996年第3期)和《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2002年第2期)以及《司法独立与程序的价值》(英文版2002年第2期)。 主要著作有《超近代的法》(京都∶米内尔瓦书房,1999年)、《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现代中国的法制变迁》(东京∶日本评论社,2001年)、《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增补本,2005年)、《中国审判的构图》(东京:有斐阁,2004年)、《正义思考的轨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秩序与浑沌的临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等。>>相关评论《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同时亦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富勒在该书中全力论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义务的道德,它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这一目的性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原则。尽管“法律的内在道德”引起了颇多争议,也遭致了包括哈特在内的许多法学家的批判,但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抑或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邹立君富勒最为有名的著作就是这本《法律的道德性》,它为作者赢得了新自然主义法哲学家的声誉。在这本以强调立法者的道德责任而著称的印刷品中,富勒提出了他影响最为广泛的理论,即构成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八项品质:法律应具有一般性;法律应颁布;法律适用将来而非溯及既往;法律表述应清晰;法律不应自相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在时间之流中保持连贯一致;官方的行动与颁布的规则之间保持一致。前述八项品质缺一不可否则法将不法。因为在富勒的学说里,道德与自然法几乎是一个等同的概念,所以他将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版的自然法,而法律的外在道德也即实体性道德称为实体自然法。他最为重要的理论贡献就是扩展了自然法学讨论的范围,将法律本身的程序内化为法律自身的性质和目的,强调法律成为道德的可能在于程序要求和目标追求的统一。这部以哈特为主要论敌的著作富有强烈的辩论色彩,作者在写作过程中法律(Law)、法律制度(LegalSystem)和法治(RuleOfLaw)是通用的,于是他的程序自然法又被称为"富勒版的法治原则"。尽管罗尔斯的学说出现后,新自然法学派又转而强调实体法,富勒的学说不再如以往那么流行,但他的"法治原则"却依然是人类法治思想中的瑰宝。——王建坤 >>内容摘录“隐含在这些讲座中的另一项重大不满所针对的是一项疏忽,即对本书第二章的标题所称的“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无视。当现有的文献涉及到第二章所讨论的主要课题——我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时候,它们的应对方式通常是三言两语地评论一下“法律正义”,这种正义概念被等同于一项纯粹形式上的要求,即类似案件应得到类似处理。很少有人认识到:这样勾勒出的问题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的一个方面,这个大问题便是:如何界定对于维持任何法律系统(甚至包括其最终目标被认为是错误或罪恶的法律系统)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努力方向。”“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是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在这个事项上,愿望的道德所提供的决不只是善意的忠告和追求卓越的挑战。在这里,它是用我们习惯于义务的道德那里听到的那种命令式的语气在说话。而且,如果人们愿意倾听,便会发现这种声音不同于义务道德所发出的声音,它可以穿越界限并跨过现在将人们彼此分割开来的障碍。”“道德原则不可能在一个社会真空或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发挥作用。过美好生活不仅需要良好的意图,哪怕这种意图得到普遍的分享;它需要得到人类交往的牢靠底线的支持,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提供这种底线。”>相关书籍推荐《法律的权威》《法律、自由与道德》作者:约瑟夫.拉兹(JosephRaz)作者:约瑟夫.拉兹(JosephR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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