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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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秦策夏锦‘文,,内容:提要在一些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中法官是否具备明确的道德意识并正确地回,。应社会公众的道德需求已成为判断裁判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法官应当掌握一定,,。的裁判技巧遵循一定的司法方法论原则以缓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张力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司法道德性可以在四个视域内加以分析以规则适用实现法律规则中的;;道德要求以原则裁判宣谕法律的道德内涵以客观和平衡的司法方法遵循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以确认和规制良心司法体现法官道德准则。关键:词司法道德性规则适用原则裁判良心司法引言,法治进程的目标之一在于

2、法律的自治性即划分法律与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外部规范之间的,,,界限法官裁判必须以法为据道德因素的考量应尽可能摒除在外司法应具有中立性而不是道德性。但是,裁判并非发生在法律的真空之中,判决的结果总是要面对社会公众,因此,在法律,,“”,的评价之外对判决的道德评价也必然会发生尤其在一些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中道德的“纠缠”。。似乎不可避免有两个司法案例值得作比照性的观察:,。案例一黄永彬与其妻蒋伦芳1963年结婚婚后收养一子1994年黄与小其2岁的女子张,。,。,学英相识产生感情并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3、期间张学英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住房(与其妻蒋伦芳共有)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张学英与原配蒋伦芳在执行遗嘱时,。,发生纠纷诉至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区法院法院认定黄永彬的遗嘱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属于无效,。〔1〕民事行为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例二2006年1月2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一个人群拥挤的公共汽车站65岁的徐老太*,,。南;秦策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锦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是20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

4、义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43)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法学)的阶段性成果。〔:“”,;1〕参见王甘霖《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南方周末》2001年n月1日《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1)沪民一经字第621号《判例与研究》2002年第2期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正赶乘公交车与此同时彭宇从另一路公交车后门下车徐老太突然跌倒在地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又送往医院。经鉴定,徐老太伤势严重,构成八级伤残。徐老太以彭宇将其撞倒致伤,,.为由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护理费、

5、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法院经四次开庭审理,在双方均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所谓常理推断为基础,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原告40%的损失,一次性给付原告45876.36元。〔2〕“”,两个案件都具有能够挑动公众敏感神经的道德意味前者关乎维护一夫一妻的家庭伦理,。关系后者则涉及助人为乐或见义勇为的社会道德风气两案判决书的共同点是论证说理都不够,,。严谨但前案判决得到相当范围的公众认同而后案判决却招致相当范围的公众批评甚至愤怒,“”,何以如此?在本文看来关键在于法官裁判时的道德意识即是否意识到案件中所包含的“道德意味”

6、并给予可被接受的回应。在沪州遗赠案中,法官的“道德意识”十分清晰。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如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就会滋长第三’、‘包二奶’”。〔3〕相形,“”。者等不良社会风气之下彭宇案中法官的道德意识则显得不足该:“,,,案一审判决书指出如被告(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这样的“”,,法官似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社会情理是否存在姑且不议我们从中可以体会到,“”。乎想撇清其法律思维与道德评

7、价之间的关系更多地展现商品经济社会人的利己理性然,。:“,而该案被告彭宇在社会上几乎得到了一边倒的支持有网友坦言即使彭宇撒了谎那也只,。,是一个不敢负责任的人这样的弱点也许很多人都有犯这个错误的风险远比我们从此不敢再去相、。”〔4〕“”,“”信别人救助别人要小网友希望给正直一个机会尽管这个正直可能得不到,,“”。,实际的证明但即使错了公众也爱这个错可见社会公众往往并不十分关注判决说理的,;“”专业与严谨而在意判决是否恰当回应了其中所包含的道德需求至少在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中法官应当具有道德意识并作出恰当的回应换言之

8、司法应当具有道德性,。在理论层面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难题美国法学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文对此作出了深人的阐释和阶段性的总结5〕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由转立法视角“”,。,向司法视角也为这个问题的讨论提供了新的语境立法的道德性是个比较明显的问题理,论上的分歧并不像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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