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派出执行董事管理暂行规定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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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智库.comwww.home8848.com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之十六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派出执行董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股份)派出执行董事的管理,维护华侨城股份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华侨城股份派出执行董事(以下简称派出执行董事),是指经华侨城股份任命或推荐,出任华侨城股份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人员。第三条华侨城股份是派出执行董事的管理主体。第二章派出执行董事的职责权限第四

2、条派出执行董事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股东会(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股东)的决议;(三)参照华侨城股份有关管理制度批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资产运营情况;(五)对企业实施华侨城股份决策情况的跟踪监督;对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文件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企业生第1页共7页珠峰高度8848第1页@九舍会+QQ4008408848下载›房地产智库.comwww.home8848.com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3、之十六产经营管理及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及时缴交应分配给股东公司的股利。(六)及时向华侨城股份报告企业投资、融资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第三章派出执行董事的任免第五条子公司执行董事由华侨城股份人力资源部提出人选,其他下属企业执行董事由华侨城股份人力资源部商子公司或事业部提出人选,报华侨城股份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批准后向企业委

4、派。第六条派出执行董事的任期依照所任职企业的章程确定,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派出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华侨城股份人力资源部提议,报华侨城股份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连任。第七条派出执行董事在任职前须向华侨城股份人力资源部提交《华侨城股份派出执行董事承诺书》(附件一),承诺内容包括:(一)同意接受华侨城股份委派;(二)保证向华侨城股份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第2页共7页珠峰高度8848第2页@九舍会+QQ4008408848下载›房地产智库.comwww.home8848.com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之十六(三)保证遵守华侨城股

5、份有关管理规定和履行执行董事职责;(四)华侨城股份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派出执行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归属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担任企业领导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财务报表阅读和分析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侨城股份发展战略。(三)具有较强的公司整体运营监控能力、华侨城股份决议执行能力、投资决策能力、战略规划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四)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不得出任派出执行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曾任职的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本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曾任职的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本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第十条同时出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一般不得超过三家。第十一条派出执行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华侨城股份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二条派出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职、辞职、患重病、退休(退养)或考核不称职,经华侨城股份人力资源部提第3页共7页珠峰高度8848第3页@九舍

7、会+QQ4008408848下载›房地产智库.comwww.home8848.com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之十六议,报华侨城股份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免去其派出执行董事职务,并通过合法程序确认。第四章派出执行董事报告制度第十三条派出执行董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华侨城股份职能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工作。定期报告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不定期报告为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四条派出执行董事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华侨城股份提交上一年度履职报告(兼任多家企业执行董事职务的可提交综合履职报告),履职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审核后报华侨城股份分管领

8、导、总裁阅批。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所任职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和重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本人在履行监管职能和上传下达方面所做的工作;当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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