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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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的发展由1979年刑法到一系列单行刑法再到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及其后的刑法修正案等,都深深打上了市场经济的烙印,说明我国刑法由原来的为政治服务改变为以为经济服务为主。11979年刑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这一年也正是中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年份我认为,一则改革开放的政策需要一部规范的刑法典来规范改革开放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现象;二则刑法典也是建国30年来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可以说,中国的刑法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各个单行刑法,都和改革开放后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解难分的2但是1979年刑法制定时,由于受当时条件的限制,

2、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和立法技术落后,刑法规定的条文不仅少,而且关于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好掌握,因此造成实践中适用上的混乱,比如说关于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的规定,让刑事司法一度陷入了无法适从的尴尬境地经过30年的历程,这一缺失被逐步改正,对于总则中的一些司法制度的规定,作了具体化的修改,3如对已满14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自首的概念量刑原则累犯的适用对象构成累犯的条件等等,都作出了更加具体的更加详细的规定。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其范围之广,修改幅度之大。将刑法主要服务于政治改变为主要服务于市

3、场经济,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41997年刑法主要取消了1979年刑法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增加了非法经营罪取消了流氓罪,分为具体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制猥亵妇女、聚众淫乱罪。增加了绑架罪等罪名,在最明上进行了系统整理,更加科学。并且缺了世界上先进的刑法原则,类推等不合理原则逐渐被修订。5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且由于当时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比较少只,有103条似乎考虑到犯罪情况很复杂,可能会出现一些犯罪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所以为了有利于同可能出现的新的犯罪作斗争,规定了有严

4、格控制的类推制度而这一被刑法学界当作耻辱的做法在1997年被取消,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61979年刑法同样没有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仅在一些规定中稍有体现,如总则中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分则中根据各种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的大小作出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的规定等,大体上体现了这个原则而在1997年新刑法明文规定了这个原则7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但是1979年刑法同样未规定这个原则仅仅是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

5、当依法制裁这就是当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最大体现了1997年新刑法明确规定了这个原则,这就为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反对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81997年之后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四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八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

6、特色社会主义刑9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刑法修正案四、七、八的意义比较重大。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四主要做了以下修正:(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并调整了刑罚。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具有造成恶性传染10病传播的高度危险性,一旦使用,必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由于这些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流向比较广,受害群众数量比较多,而且危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司法机

7、关在确定具体的危害后果时难度比较大,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为此,修正案(四)一是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而不必实际发生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11的实际后果。二是调整了本罪的法定刑,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力度。(二)修改了刑法关于以走私犯罪论处的两类犯罪的规定。(三)增加了关于非法雇用童工的犯罪的规定,鉴于当时一些地方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还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对雇用童工犯罪做了专门规定。12(四)单独规定

8、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渎职的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单独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渎职罪。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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