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件刑事管制的逻辑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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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第9期法治研究集资诈骗案件刑事管制的逻辑与现实*———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的法律分析钟瑞庆**摘要: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关键词:集资诈骗罪吴英非法集资高利贷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金融逐渐浮出水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

2、0余万元。从面。然而,民间金融的发展与现有的金融管制模式之间,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投资、借款、资金周存在激烈的冲突。现有的金融管制模式,仍然过度依赖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刑法,以遏制(而不是疏导和发展)民间金融为基本目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标。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一审死刑判决,引来对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消费等,合计集资诈骗达依赖刑法规制民间金融合理性的新一轮的争议。①检讨77339.5万元,没有归还的达38426.5万元。吴英案判决及其背后的刑事管制逻辑,对我们确立新的法院认为,吴英承

3、诺的高回报是集资的诱饵。吴英金融监管模式不无裨益。注册了多家公司,则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通过高调一、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基本事实宣传,试图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目的在于骗取社会资金。法院认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吴英案涉及的事实并不复杂。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季度分红

4、30%、60%、80%的高投资回报率,从俞亚素、唐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本文获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本体论的法律解释学”(项目号:Y200909670)和浙江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法治化治理的中国难题”资金资助,是国家211第三期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研究成果之一。**作者简介:钟瑞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法学博士。9集资诈骗案件刑事管制的逻辑与现实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都属于件。试图造成其具备雄厚实力的假象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法

5、院认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中,最高院列举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了四种情形,认为可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法返还的;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4)

6、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很明显,最高院法发[1996]32号文所确定的四种推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断依据,存在不少问题,有可能导致错误的推断。例如,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第一种情形,“携带集资款潜逃的”,对于携带的金额、潜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逃的具体情形,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中国,携款潜逃的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情形差异甚大,有的是取得集资款后马

7、上潜逃,有的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发现无力还债后潜逃,有的是将全部集资款携带潜逃,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有的是携带部分款项潜逃。如果这些不同情形一体对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妥当的。第二种情形,也存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之在同样的问题,即挥霍金额与无法返还的金额可能并不规定,对吴英作出死刑判决。对等,因而,挥霍与无法返还的关系,就未必全部存在因果关系。在吴英案中,法院认为吴英存在挥霍,就算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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