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备用机制的儒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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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备用机制”的儒家权利(美)贾斯汀·提沃尔德(JustinTiwald)梁涛匡钊译【摘要】儒家权利可称为是一种“备用机制”(fallbackapparatus),诉诸权利仅当其他首选机制,如家族与邻里的关怀或对传统礼俗的依赖等,不能有效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时才是必要的。儒家权利的存在取决于其补救功能,其需要补救的是儒家谐社会关系及相应美德中出现的危机、过失。但儒家的补救并不完全是基于权利之上的,古典儒家不认为人民可以代表自己提出主张,也不认为民众可以直接推翻昏庸的暴君,有抵抗权的主要是汤、武等第一级的贵族。对于儒家国

2、家来讲,从制度上认可人民的权利主张可能是获得社会和谐最有效的手段。【关键词】儒家权利备用机制补救虽然在西方很少强调,但在世界上受到密切关注的哲学论辩之一,涉及儒家社会中权利与权利言说的地位。本文一个重要但被大多数论辩参与者多少有所忽视的立场,可简单描述为:适合儒家制度与社会习俗的权利乃是一种“备用机制”(fallbackapparatus)。因此,权利一般不用于对道德与政治行为的辩护与思考。诉诸权利仅当其他首选机制——诸如家族与邻里的关怀或对传统礼俗的依赖——不能有效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时才是必要的。这种见解之所以引人注

3、目,不仅因为其被广泛主张,也因为不同阵营的人均以其来支持自己的立场,无论他们视儒家与权利思想本质上兼容或根本冲突。兼容论者,如陈祖为(JosephChan)①认为,儒家的后备权利证明儒家学说服从于权利言说。而那些反对如此描述儒家的人们,如井原(CraigIhara)与安乐哲(RogerT.Ames),则认为后备的观点强化了儒家与主流自②由主义之间的根本差异。冒着老生常谈的风险,我们必须确定儒家的后备权利是否可与基①参见陈祖为:《儒家人权观》(JosephChan,“AConfucianPerspectiveonHuma

4、nRights”),载J.R.鲍尔与贝淡宁编:《东亚对人权的挑战》(J.R.BauerandD.A.Belled.,TheEastAsianChallengeforHumanRight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9),第212—240页。另见李承焕:《自由主义权利与儒家美德》,《东西方哲学》(Vol.46,1996),第367—79页。“备用机制”的说法来自陈祖为文(以上两文均收入本书——译者注)。②参见克雷格K·井原:《个人权利是必须的吗?——儒家的视角》(Crai

5、gK·Ihara,“AreIndividualRights于权利的自由主义主流思想兼容。我认为那些主张儒家与权利思想不兼容的人们更接近事实真相,至少在儒家奠基性思想家的道德与政治信念方面是如此。但是,我也认为持这种观点者立论有些过于简单,因为许多现代权利思想家也将诉诸权利看做某种必要的恶,至少在大多数我们与家族、朋友和同事互动的日常情境中是如此。此外,多数自由主义权利思想家也将人们的家庭关爱或邻里和睦,①看得比诉诸权利更为可取。无疑,任何合理、适宜的自由主义均承认权利言说会侵蚀家庭和社会关系,并且这些关系常被其他手段更

6、好地维系着。儒家一贯视权利为备用机制,此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将其与自由主义对手区别开来。本文提供了另一种古典儒家学说与权利不兼容的解读思路。简单地说,我的观点认为儒家的备用权利首先可通过它们被主张的方式来加以辨别,也就是说,通过它们在实践中为道德主张辩护的方式,以及这些主张付诸实施后的结果。的确,我认为多数儒家与权利兼容性的讨论,实际上是实践权利主张(rights-claiming)的讨论,而这种权利的真正存在完全取决于儒家是否为这种实践留有空间。据此我认为,儒家的备用权利并非是通常所理解的那种权利。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应对

7、自己讨论的范围稍作交代。我打算关注传统上两位最有影响的儒家哲人,也是创始或“古典”时期最广为人知的思想家,孔子(前551—前479)和孟子(约前372—前289),并且大多数讨论(但绝非全部)均集中在传统上被认为代表了他们②思想的作品上。此外,我最关心的是,这两位思想家的观点是否与权利兼容。少数人认为儒家经典文本明确承认权利,但多数人主张,儒家的政治与社会制度能够接受权利,不过要少许损害儒家哲人的基本原则与理想。就我讨论的目的而言,儒学能否与现代权利思想兼容,取决于那些核心的儒家原则与理想可被放弃的程度。对这一问题的回

8、答既是对当代“权利言说”的揭示,也是对儒家学说的阐明。Necessary?AConfucianPerspective”),载信广来、黄百般编:《儒家伦理:自我、自治与社群比较研究》(K.ShunandD.B.Wonged.ConfucianEthics:AComparativeStudyofSelf,Autonomy,a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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