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国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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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9卷·第1辑(2011)*水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国家与社会矫波提要:中国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实质是社会矛盾的自然折射,而国家基本制度的正当性有助于为个体行为提供指引,并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母体性价值。在法治理念下,公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基础,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来源和运作目的。水环境公益诉讼是为公民社会保护水环境而设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中的“公益”主体不指向国家,也不指向国家和社会,而是直接指向社会。在此前提下,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相应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国家的权力。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2、的有效途径,其制度内核是以公民社会为原告,以相应的国家机关为被告,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国家;公共利益一、中国水污染的现状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是生命之源,然而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中国是一个干旱缺水的

3、国家。人均淡水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第110位,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仅为900立方米,并*作者矫波,女,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环境法,代表作有《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法》、《从威权型法到自由民主型法》、《经济增长的制度分析》、《系统思维、可持续发展与法律的公平价值》、《论政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等。Email:lpsjbo@mail.sysu.edu.cn1且分布极不均衡。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1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

4、质受到污染,全国1/3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1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污染正由浅层向深层发展,地下水和近海域海水也正在受到污染,我们能够饮用和使用的水正在不知不觉地减少。二、水环境治理的法理基础——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一)环境问题与制度正义自然物总是人类行为的投射对象,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自然,生态问题的核心就是心态问题。人与自然的矛盾根源在于人与人的矛盾,而制度的正当性对于个人行为的正当性具有母体性价值。老子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

5、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2有为,是以难治。”柏拉图认为,制度与人的品格善恶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只有在正义的制度下我们才可找到正义的人,而在不正义的制度下,正义的人是十分稀少的。罗尔斯认为,社会体制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社会正义原则的基本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3图式中的主要社会制度的安排。”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即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等。可以说,国家制度对于个体行为选择具有指引和导向作用,国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人优于国家,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目4的和界限,国家是为人服务的工具,“使人为这一工具服务,是政治上的

6、败坏现象。”(二)西方法治理念下的社会与国家现代法治理念下,社会和国家是不同的法学范畴。公民社会是由具有独立意志的公民依自主的契约而形成的自由联合体,各种社会主体以私权利为基础,以“法不禁止即自由”作为防范公权力滥用的行为原则,相应地形成了自生自发的秩序。政治国家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来之后,也就意味着在私权利之外形成了独立的公权力。尽管公权力的价值基础是来源于私权利,服务于私权利,从属于私权利,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运行。但事实上,对私权利的最大侵犯往往来自于公权力,因为它具有着不同于私权利的独立特性。首先,公权力是一种指令性信息,以国家的系统强制力为威慑,因此它时刻可

7、能构成对私权利主体自由意志的侵犯。其次,公权力是一种膨胀性力量,它有一种内在的本性和惯性,即一直运作到极限为止,因此必须对公权力的建立和行使程序加以严格限制。再次,公权力是一种自我运转的相对封闭体系,因此公权力可能会垄断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为自身寻租作基础。最后,公权力是一种以代表人为基础的拟制存在形式,由于国家意志需要由特定的组织和人员来代表,因此,国家权力可能会被特定的团体甚至个人所垄断,以国家代表人之名来获得特定成员的私利,将公共之国异化为私人之家。如奥古斯丁所说,“如果没有正义,王国和大的抢劫集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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