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李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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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李轩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纳税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为: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非民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合作社)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是依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税率税率是课税对象与应纳税额的比率。一、税率的形式1、单一的比例税率(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2、大小差别比例税率(英国、芬兰、日本)3、混合差别比例税率(加拿大、墨西哥)中国采用的是混合差别比例税率。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二、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一)居民企业的税率1、法定税率为25%;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

3、述(二)非居民企业税率1、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的法定税率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不属于法人)。2、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适用10%的征收率或协定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按孰低的原则执行)协定对预提所得税率一般规定为

4、10%左右。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三节纳税年度会计分期企业生产经营是连续的,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的,由此产生了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与会计分期对应的是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与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一、纳税年度的差异1、1月1日~12月31日,多数国家采用;2、4月1日~次年3月31日,日本、英国、中国香港等;3、7月1日~次年6月30日,瑞典、巴基斯坦等;4、10月1日~次年9月30日,美国、泰国

5、等;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1991~2001年,允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便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002~2007年,停止审批,已审批的继续执行到企业期满;2008年,已经审批的企业必须将非公历年度改变为公历年度。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三、纳税年度的特殊情况1、税法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

6、税年度。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四节季度预缴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一、预缴税款的期限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标准是企业的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核定为按季预缴。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二、预缴

7、税款的确认方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是最常见的确认方法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1、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实际利润额不包括免税收入和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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