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学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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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学习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入----盛大网络案盛大网络案是2009年10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反垄断案,也是由中国法院判决的第一期反垄断案。本案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一家名为“起点中文网”的网络文学网站,并在网站上发表了一步颇受欢迎的网络小说《星辰变》。之后,原告北京书生电子公司委托另外两名作者创作了《星辰变续集》,在其经营的网络文学网站“读吧网”上发表。盛大网络认为《星辰变续集》侵犯了其对星辰变的版权,所以要求《星辰变续集》的两名作者停止创作

2、该续集并在“起点中文网”发表书面致歉信。两名作者服从了盛大网络的要求。此外盛大网络还要求其他网站不要停载已经在“读吧网”发表的《星辰变续集》。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上海市一中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万国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裁定,即使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保护自己版权的行为也属“正当”,并没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引入何为市场支配地位?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

3、useDominantPosition),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含义: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欧共体在其判例中的解释:“当企业能够独立作出经营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供应者的独立地位,妨碍相关市场内的有效竞争时

4、,该企业即处于优势地位。”1.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1)相关产品市场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2)相关地域市场()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产品的特有性质(3)相关时间市场2.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两种模式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市场占有率的量化模式美国、欧盟:以市场占有率为主,兼顾其他因素我国立法:兼顾两种(《反垄断法》第18条及19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5、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18条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六种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19条规定了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其中也设立了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则性规定:《反垄断法》第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

7、竞争。”案例1(一)中国移动反垄断案——差别待遇据媒体报道,中国移动案的原告是中国移动全球通手机的一名用户,2009年3月,原告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认为中国移动对全球通手机用户收取月租费但不像其他手机用户收取月租费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1-6的规定,是属于“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9年12月原告和被告在法院支持下达成和解,在中国移动同意后原告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手机用户,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原告1000元后,原告同意撤诉。案例2(二)重庆建行案和“

8、拒绝交易”该案被告是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某银行,原告是一家在被告开立账户的企业。根据被告的收费标准,被告向包括原告账户在内的所有存款余额低于50万人民币的账户收取账户管理案,但向存款高于50万的账户则不收取该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做法不合理,故拒绝缴纳。当原告开具支票试图从其账户提现时,被告以原告欠缴账户管理费为由拒绝原告提现。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违反了“拒绝与相对人进行交易”“交易时附加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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