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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自查相关政策讲解天津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2012年6月6日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二)费用扣除1、税法规定:法定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减除附加减除费用
2、1300元。(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单位和个人按规定
3、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本比例为11%,超过11%的须由公积金管理
4、中心批准。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比例为15%。例:2011年10月,李某在A单位取得15000元工资。当月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公积金比例各15%,当月A公司以李某实发工资12750计算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1307.5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计算当月李某应该补缴个人所得税额。解: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李某工资15000>12897元。李某自己从工资共负担公积金15000X15%=2250元(当月李某应发15000,实发12750元。)单位给李某负担(15000-3500)x15
5、%=2250(李共取得公积金4500元)当月单位扣缴个税=(12750-3500)X25%-1005=1307.5(错误算法)检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2750+(15000-12897)X15%(个人部分)+(15000-12897)X15%(单位部分)—3500=9880.9(元)应纳税额=9880.9X25%-1005=1465.2(元)应补税额=1465.2-1307.5=157.7(元)依据: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6、津财税政〔2006〕11号)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2)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
7、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见津财行政[2007]15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掌握。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出差地点制定差旅费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取得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范围的差旅费津贴,并且能够提供合法票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或者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的收入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
8、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3、我市具体规定(1)单位缴付的补充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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