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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青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销假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销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类假期的规定1、探亲假:委公务员、工勤人员,父母在异地的未婚者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父、母)假,假期20天;己婚者,每4年可享受1次探亲(父、母)假,每次20天;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假期30天;路费报销按财务规定执行。2、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达到结婚年龄者,因结婚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可请婚假18天。3、丧假:按相关规定,一般为3天。4、产假:执行计划
2、生育政策,准生者,可请产假180天,晚婚晚育者,产假可延长30天。5、休假:委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3-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1年1次,可以分段安排,不可跨年度使用。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2个月,请事假超过1个
3、月,旷工超过10天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6、如当年有探父母假,又有探配偶假的,只能享受1次休假;对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应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不能超过45天。二、请假手续和准假权限1、请假手续:享受各类假期如婚假、产假、探亲假、休假等,要写出书面报告。请病假3天以上除书面报告外还应附医院证明。请事假应写清请假事由。2、准假权限:主任科员及以下的公务员、工勤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处(室、局)负责同志批准;3天以上由所在处(室、局)负责同志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处级公务员请假,3天以内报分管委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经分管委领导同意报委主任批准,
4、人事处备案。三、销假假期己满者,应按准假程序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回单位者,须提前按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逾期不归视同旷工处理。-3-四、对不按程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五、委属单位公务员、职工请假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六、省粮食局机关公务员可参照执行。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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