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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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编办休假请销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机关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明确请销假流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四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二、请假类别与时限第五条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请事假。第六条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第七条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的,享受婚假15天。第八条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生育

2、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享有产假158天,男性工作人员享有护理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九条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限为: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2)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3)累计工作年限

3、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4)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2.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十条病假、产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带薪年休假、护理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三、请假审批与销假第十一条审批权限。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半天以内的,向科长报告;请假时间半天或一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正科级工作人员请假时间一天(含一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4、第十二条以上请假均需履行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准假期领导处进行销假。四、附贝I」第十三条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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