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实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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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在保证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有偿对外服务,充分发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以设备养设备,实现实验室建设的良性发展。为了加强实验室对外服务活动的管理,鼓励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一、范围及项目1、各类培训服务(包含各教学系部的收费培训,如计算机培训等);2、代开各类基础课、专业课及选修课的实验教学服务;3、测试与测量、分析与鉴定、化验等服务;4、影像、录音、软件的制作及复制服务;5、仪器设备的租借、安装、调试等服务;6、利用实验室设备生产、加工各类产品;7、使用学院设备进行其它有酬活动;8、实验

2、室的其它服务。二、收费标准1、教学性实验服务,根据实验时数,设备使用费和管理费按一人一学时5—10元标准收取;实验材料费、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收取费用。2、生产性实验服务,材料费按实际消耗计算;设备使用费和折旧费,根据不同情况,每小时按设备值的0.01%-0.1%计算;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情况计算;管理费由双方参照有关情况商定。3、使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每台设备每小时按设备值的0.5%收取费用。4、计算机培训,培训学员人数不论多少,每台电脑使用费按每小时2元,按机房计算机实际台数的90%计算收取费用。5、外单位借出的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0.5%—5%收取租费,超期要加倍收费。6、分析

3、与鉴定服务由双方参照有关情况商定。三、使用程序1、外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与实验室所在教学系部联系,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关事宜,填写《运城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所在系、部或实验中心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实验室方可承担该项服务工作。2、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只限于小型仪器设备,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运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办理借用手续。设备归还时,各实验室必须认真检查,作出详细记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修复或赔偿。四、收费及分配1、在对外服务之前,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费预算向计财处一次性交清全部费用。2、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取的费用,扣除材料

4、费、水电费后所剩费用进行分配,其比例为:1、70%归学院,作为本年仪器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2、30%归系部或实验中心,作为实验室管理费及人员工资。五、其它事项1、各系、部、实验中心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对外服务。2、实验室未经批准私自承担对外服务项目或未经批准私自借出仪器设备。一经发现,除收缴其所收费用,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07年4月20日运城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审批表年月日被服务单位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使用设备名称及台件数对外服务项目及内容、实验室名称使用起止时间实验室主任意见单位负

5、责人意见教务处意见主管院长意见费用预算(元)仪器设备使用费:材料费:水电费:工作人员补助及管理费:其它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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