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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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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工程学院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拓展学校科技服务范围,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对外科技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人力、物力、财力、成果、信息等资源所从事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的对外科技活动项目。二、对外科技服务的管理体制1、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由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各院(系)对该工作须提供必要的支持并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2、科研管理部门对外科技服务管理职责:(1)负责全校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登记、审查、建档等项工作;(2)组织全校对外科技服务项目合同的
2、洽谈、签约;(3)技术合同的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督促、项目结果验收;(4)对外科技服务的经费分配与监督;-4-(5)对参与对外科技服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3、院(系)对外科技服务职责:(1)负责本部门对外科技服务工作的项目接洽、审查;(2)参与项目合同的谈判及签约;(3)负责人员的组织、场地及仪器设备的调度安排。4、合同生效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5、对外科技服务是学校面向市场经济主要渠道之一。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为此学校主管部门、承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委托单位和学校负责,保证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6、职务技术成果均
3、归学校持有,其转让权归学校。7、学校所属的单位和个人所从事的对外科技活动,均需向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8、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三、对外科技服务的经费管理对外科技服务要加强成本核算,合理确定合同经费数额。技术服务的经费应汇入学校账户。学校按到账经费8%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对外科技服务经费到账后,学校提取实到经费不超过70%-4-(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的间接费作为绩效奖励。项目组可在项目执行期间列支绩效奖励的7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列支剩余的30%,若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或中止,剩余绩效支出不予列支。在列支绩效支出时如达到应交税标准,应按
4、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部分为项目研究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1、税金;2、直接费用,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资料费、外协费、试验测试费等开支。四、项目的结项所有项目均应根据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任务,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项,结项办法:1、课题组写出书面结项报告;2、合作方开具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验收报告或结题证明);3、结项资料由科研管理部门归档;4、出现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或结题的情况时,课题组应及时与科研管理部门联系,说明原因,由课题组、科研管理部门、院(系)协商,及时解决问题。-4-五、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同时《
5、徐州工程学院对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徐工院行教[2007]10号)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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