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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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036硕士学位论文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研究培养单位:外语学院专业名称:德语语言文学研究方向:法律德语作者:侯晓羽指导教师:杜景林教授论文日期:二〇一四年五月DieForschungvondemdeutschenGeschäftsfähigkeitssystemdernatürlichenPersonen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

2、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014年5月9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014年5月9日导师签名

3、:年月日摘要在民法理论中,民事主体制度是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又是民事主体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途径,同时也是民事法律法规用来调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调控手段。此外,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民法上三大基本民事能力之一,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重。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其从罗马时期产生以来就具有自己的性质和作用,在民法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德国民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构建已经相对深入和完善,立法也能够反映现实生活的需要,对限制行为能力者和成年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行为能力及行为效力都有较为完

4、善的规定,这些规定给予了欠缺行为能力者基本的尊重与关怀,保护其在参与社会生活时的利益,同时也使得私法自治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得以实现。通过对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探讨以及与我国民法有关规定的对比,加上对德国民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我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在构建上可以从中进行借鉴并得到宝贵经验,进而发现我国民法中相关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并寻找相关的改进建议,以使我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更为完善。行为能力制度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行为能力的起源与发展,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功能以及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和类型。行为能力制度最初是通过零散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得以体现,随着格劳修斯、普芬道夫、萨维尼等法学家对

5、行为能力制度的研究,行为能力制度才在大陆法中固定下来。行为能力首先出现在德国民法中,但德国民法并没有对其给出法定定义,根据德国通说观点,行为能力就是自然人通过独立做出意思表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这一观点使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侵权能力的概念得以区分。此外,行为能力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德国私法自治中有着重要作用,是自然人实现权利能力的手段和途径,也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是对意志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对正常经济往来的维护。在德国民法中,行为能力主要是通过意思能力、年龄和精神状态被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类型,后两种类型也成为了法律规定所保护的重点。欠缺行为能力

6、者在法律往来中其行为效力与完全行为能力者并不相同,法律规定对其有特殊的规定,同时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也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在一般情况下,欠缺行为能力者并不能独自实施法律行为,而必须要借助法定代理人才能使法律行为产生效力,法定代理人的参与方式主要表现在允许和承认两I个方面。在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效力方面,法律规定对成年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情况进行了区分。对于成年无行为能力者来说,《德国民法典》第105条规定其做出的意思表示无效,但为了使成年无行为能力者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的规定使其能够独立实施必需的日常生活行为,但这条规定也造成返还请求权

7、的排除以及所有权与占有长期分离的状况,这两种状况需要得以改善。限制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效力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无需同意的法律行为,主要就是对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的区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的重要情形;第二种是经允许的多方法律行为的情形,其中包括《德国民法典》第110条的“零用钱条款”,此外还包括对《德国民法典》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德国民法典》第108条规定,德国民法在保护限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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